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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前高管因违规事件受处分 *ST柳化成了“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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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前高管因违规事件受处分 *ST柳化成了“反面教材”

对15人的处罚都记入了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早就被交易所盯上了的*ST柳化(600423)于7月17日迎来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开信息显示,*ST柳化共计做了五件令自己成为反面教材的事情。

首先有关业绩数据,*ST柳化2015年前三季度成本统计出现差错,导致当年第一、第三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存货、营业成本等科目数据出现重大差错。上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前3季度营业成本分别少计1557.09万元、1402.07万元和6201.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归母净利润)分别多计1557.09万元、1402.07万元和6201.42万元。差错对公司2015年前3季度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879.17万元的比例分别为177.11%、159.48%和705.37%。与此同时,*ST柳化未能及时发现上述重大差错并进行更正,直至披露2015年年报时才对有关差错予以更正。

其次关于对事故的评估不审慎。据上交所描述,由于天津港“8·12”事件,*ST柳化硝酸铵等产品自2015年8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暂停出口,导致公司归母净利润减少594.52万元,绝对值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879.17万元的比例为67.62%,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公司相关产品暂停出口事宜,也未及时披露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仅在2015年10月31日披露的三季报中称“受天津港‘8·12’事故影响,公司硝酸铵等危化产品运输、出口受阻,产、销量减少”。此外,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2015年度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454.96万元,绝对值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后的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165.49%。

第三是重大债务纠纷的信批不及时。2013年8月28日,*ST柳化、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柳化控股)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下称鑫悦煤炭)、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益矿业)4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由鑫悦煤炭代新益矿业偿还其欠公司债务17440万元,最迟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清偿完毕。同日,*ST柳化及柳化控股与鑫悦煤炭、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伍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金伍岳为鑫悦煤炭清偿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1日,公司收到金伍岳和鑫悦煤炭共同向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鑫悦煤炭未能按期清偿全部债务,公司认定鑫悦煤炭发生违约。

截至2016年5月31日,鑫悦煤炭尚有13579.3万元代偿债务款未支付,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5%。但在2016年10月10日,*ST柳化才首次披露上述债务违约事项。上交所认为,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已经认定鑫悦煤炭违约,但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如果说此前的违规有对规定不熟悉的可能,那么接下来的两件事就属于公司治理的问题。

首先,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

据上交所描述,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ST柳化及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直接控股股东柳化集团、间接控股股东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约1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近90%。截至2015年3月2日,累计最高资金占用余额达4.93亿元。2015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关联方已归还违规占用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上交所已于2015年12月29日就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2015年11月20日,柳化集团向民生银行申请委托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4个月,用于偿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中的一部分。双方约定,若柳化集团能够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方,则贷款到期后可以续贷,否则民生银行可以直接从上市公司账户划走上述款项。2016年3月18日,因柳化集团未能按照约定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方,民生银行依据相关承诺条款,直接从上市公司账户划走资金5091.66万元,用于归还柳化集团的借款本息。上述资金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1%,控股股东没有及早做出适当安排,导致用于归还前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部分款项被划转,仍然维持资金占用的状态。截至2016年4月26日,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交所认为,对于本次资金划转,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个,就是控股股东增持承诺说话不算数。

据悉,2015年7月8日,*ST柳化控股股东柳化集团披露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拟自2015年7月9日起的6个月内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资金不低于2284万元。2016年3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接到柳化集团通知,因自身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融资困难,柳化集团没有筹措到增持所需资金,导致增持计划一直无法实施。柳化集团未能在6个月的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其增持承诺逾期未履行。

多事并发,早已触上交所红线,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时任*ST柳化董事长覃永强、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兼任公司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上述两人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ST柳化、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监事庞邦永、林波、陆有汉、王伟英、韦伟和控股股东柳化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对*ST柳化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予以通报批评。上交所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对于上述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还将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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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5人的处罚都记入了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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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被交易所盯上了的*ST柳化(600423)于7月17日迎来纪律处分决定书。

公开信息显示,*ST柳化共计做了五件令自己成为反面教材的事情。

首先有关业绩数据,*ST柳化2015年前三季度成本统计出现差错,导致当年第一、第三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存货、营业成本等科目数据出现重大差错。上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前3季度营业成本分别少计1557.09万元、1402.07万元和6201.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归母净利润)分别多计1557.09万元、1402.07万元和6201.42万元。差错对公司2015年前3季度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879.17万元的比例分别为177.11%、159.48%和705.37%。与此同时,*ST柳化未能及时发现上述重大差错并进行更正,直至披露2015年年报时才对有关差错予以更正。

其次关于对事故的评估不审慎。据上交所描述,由于天津港“8·12”事件,*ST柳化硝酸铵等产品自2015年8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暂停出口,导致公司归母净利润减少594.52万元,绝对值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879.17万元的比例为67.62%,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并未及时披露公司相关产品暂停出口事宜,也未及时披露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的影响,仅在2015年10月31日披露的三季报中称“受天津港‘8·12’事故影响,公司硝酸铵等危化产品运输、出口受阻,产、销量减少”。此外,天津港“8·12”事件对公司2015年度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454.96万元,绝对值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后的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165.49%。

第三是重大债务纠纷的信批不及时。2013年8月28日,*ST柳化、间接控股股东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柳化控股)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下称鑫悦煤炭)、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益矿业)4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由鑫悦煤炭代新益矿业偿还其欠公司债务17440万元,最迟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清偿完毕。同日,*ST柳化及柳化控股与鑫悦煤炭、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伍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金伍岳为鑫悦煤炭清偿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1日,公司收到金伍岳和鑫悦煤炭共同向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鑫悦煤炭未能按期清偿全部债务,公司认定鑫悦煤炭发生违约。

截至2016年5月31日,鑫悦煤炭尚有13579.3万元代偿债务款未支付,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25%。但在2016年10月10日,*ST柳化才首次披露上述债务违约事项。上交所认为,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已经认定鑫悦煤炭违约,但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如果说此前的违规有对规定不熟悉的可能,那么接下来的两件事就属于公司治理的问题。

首先,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

据上交所描述,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ST柳化及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向直接控股股东柳化集团、间接控股股东柳化控股及其关联方多次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总计约11.8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近90%。截至2015年3月2日,累计最高资金占用余额达4.93亿元。2015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关联方已归还违规占用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上交所已于2015年12月29日就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柳化集团、柳化控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2015年11月20日,柳化集团向民生银行申请委托贷款5000万元,期限为4个月,用于偿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中的一部分。双方约定,若柳化集团能够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方,则贷款到期后可以续贷,否则民生银行可以直接从上市公司账户划走上述款项。2016年3月18日,因柳化集团未能按照约定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方,民生银行依据相关承诺条款,直接从上市公司账户划走资金5091.66万元,用于归还柳化集团的借款本息。上述资金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1%,控股股东没有及早做出适当安排,导致用于归还前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部分款项被划转,仍然维持资金占用的状态。截至2016年4月26日,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上交所认为,对于本次资金划转,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对前次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整改不彻底,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个,就是控股股东增持承诺说话不算数。

据悉,2015年7月8日,*ST柳化控股股东柳化集团披露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拟自2015年7月9日起的6个月内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资金不低于2284万元。2016年3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接到柳化集团通知,因自身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融资困难,柳化集团没有筹措到增持所需资金,导致增持计划一直无法实施。柳化集团未能在6个月的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其增持承诺逾期未履行。

多事并发,早已触上交所红线,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时任*ST柳化董事长覃永强、柳化集团董事长廖能成(兼任公司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上述两人3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ST柳化、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袁志刚,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董事李兆胜、冯国祥,董事会秘书龙立萍,监事庞邦永、林波、陆有汉、王伟英、韦伟和控股股东柳化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对*ST柳化时任独立董事李骅、黎鹏、张雄斌予以通报批评。上交所称,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对于上述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还将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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