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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治理要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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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治理要宽严相济

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总体上采取了一种鼓励尝试的做法。

所评图书:

书名:《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

作者:信息社会50人论坛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年2月

 

我们看到的这本《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推出,汇集了经济学界、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平台企业代表、监管部门官员基于不同视角和关切,详致探讨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现状、成效和问题、创新方向、未来前景的一本作品。

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总体上采取了一种鼓励尝试的做法。很多时候,无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还是依托于平台的其他企业,所履行的都是有限责任。这一做法有利于中国互联网经济领域探索创新,许多企业也有足够的试错空间来实验来自美国、日本等国的互联网经济形态在中国的落地发展。即便出现受到诟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创新不力而主要依托政策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不能获得良好保护的问题,相关企业为之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责任成本和风险代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然,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不同领域也有着不同的宽容度、治理响应效率的特征。

《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第二部分收录的是互联网经济不同领域的平台企业代表,介绍自家平台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于配合互联网经济治理所推出的举措的专文。有趣的是,淘宝和微信两家主要致力于自己企业发展中,不断完善规则体系,并对接适应国家的监管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两家企业是在不断推动监管的强化,并因此较好的规范了行业秩序;而其他几家企业在专文中花费了很大篇幅来“诉苦”,希望进一步放松监管。

比如,淘宝不断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致力于对于规则的完善,其提出的(立法、监管)建议主要落脚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形成电子商务领域协同治理的局面。可以认为,淘宝或者说整个阿里巴巴集团,并没有否认监管、严格监管的价值——不同于那些不断游说监管放松、通过打擦边球来收获发展收益的企业,淘宝的建立和完善规则的进程,始终走在政府立法和监管的步伐以前,还积极参与和支持后者的进程。淘宝的做法,毫无疑问会给监管部门自上而下都留下良好印象,在实际监管运行中,也将避免出现个别问题被引发、发酵为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尖锐对峙的现象。

又如,微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通过主动保护、被动保护、事前防范、事后救济等方式履行这方面责任。微信在专文建议中,也是从增强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策略水平等角度提出。

但其他企业在专文中,基本上回避了围绕自身的强烈争议,而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监管水平,重视平台企业的作用——这种建议符合经济学家的通常观点,问题是,例如滴滴、网易考拉海购、乐视等企业,通常回避了用户要求其担负的应有责任。这些企业履行监管责任,对于入驻商户(司机)和用户的权益保障,也远远低于淘宝和微信尽到保障的水平。比如,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与Uber等国外叫车软件,都回避了平台企业对于司机应履行的雇佣责任、福利保障责任。在网约车行业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往往会在与司机的收益分配中,以强势地位获取过高的分成比例。

《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第三部分收入了经济学界尤其是信息经济学、互联网经济研究专家对于中国互联网经济及其治理提出思考的相关专文。《市场准入的边界》一文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提出要转变监管理念,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摆脱许可证依赖症。《知识产权的深意》则着眼于电子商务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介绍了国内外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动态。该文还谈到了欧洲相对较严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此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具体策略建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晨颖在《竞争政策的导向》文中提出,应寻找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竞争政策,认为应当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以促进创新为根本目的,从而再造相应的竞争管制政策。这篇文章中指出,根据传统法律、竞争理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认定难题,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动态市场结构使得要划分市场份额面临困难。文章建议应当引进美国、德国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拥有关键设施的判定,要建立在正确衡量关键设施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各细分领域的互联网市场会出现竞争性垄断,这是市场和技术发展的本来特征,而互联网平台必须以创新能力来维持其领先,在判断某个平台企业是否已经成为有害于市场、行业发展的垄断者,要衡量其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两方面的成果;判断垄断,还要分析互联网平台的转移成本、赢利能力、双边市场特性。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院张斌的《税收政策的关切》一文,深入评析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指出应及时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主体小型化、灵活化,生产与消费更加融合,实时协同成为主流。因而相应的税收征收的理念和政策就应当有所不同,要本着鼓励创新促进就业等目标,注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税负平等,建立简洁透明的税则。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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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总体上采取了一种鼓励尝试的做法。

所评图书:

书名:《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

作者:信息社会50人论坛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年2月

 

我们看到的这本《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推出,汇集了经济学界、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平台企业代表、监管部门官员基于不同视角和关切,详致探讨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现状、成效和问题、创新方向、未来前景的一本作品。

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总体上采取了一种鼓励尝试的做法。很多时候,无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还是依托于平台的其他企业,所履行的都是有限责任。这一做法有利于中国互联网经济领域探索创新,许多企业也有足够的试错空间来实验来自美国、日本等国的互联网经济形态在中国的落地发展。即便出现受到诟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创新不力而主要依托政策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不能获得良好保护的问题,相关企业为之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责任成本和风险代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然,中国互联网经济治理不同领域也有着不同的宽容度、治理响应效率的特征。

《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第二部分收录的是互联网经济不同领域的平台企业代表,介绍自家平台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于配合互联网经济治理所推出的举措的专文。有趣的是,淘宝和微信两家主要致力于自己企业发展中,不断完善规则体系,并对接适应国家的监管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这两家企业是在不断推动监管的强化,并因此较好的规范了行业秩序;而其他几家企业在专文中花费了很大篇幅来“诉苦”,希望进一步放松监管。

比如,淘宝不断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致力于对于规则的完善,其提出的(立法、监管)建议主要落脚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形成电子商务领域协同治理的局面。可以认为,淘宝或者说整个阿里巴巴集团,并没有否认监管、严格监管的价值——不同于那些不断游说监管放松、通过打擦边球来收获发展收益的企业,淘宝的建立和完善规则的进程,始终走在政府立法和监管的步伐以前,还积极参与和支持后者的进程。淘宝的做法,毫无疑问会给监管部门自上而下都留下良好印象,在实际监管运行中,也将避免出现个别问题被引发、发酵为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尖锐对峙的现象。

又如,微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通过主动保护、被动保护、事前防范、事后救济等方式履行这方面责任。微信在专文建议中,也是从增强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策略水平等角度提出。

但其他企业在专文中,基本上回避了围绕自身的强烈争议,而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监管水平,重视平台企业的作用——这种建议符合经济学家的通常观点,问题是,例如滴滴、网易考拉海购、乐视等企业,通常回避了用户要求其担负的应有责任。这些企业履行监管责任,对于入驻商户(司机)和用户的权益保障,也远远低于淘宝和微信尽到保障的水平。比如,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与Uber等国外叫车软件,都回避了平台企业对于司机应履行的雇佣责任、福利保障责任。在网约车行业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往往会在与司机的收益分配中,以强势地位获取过高的分成比例。

《互联网经济治理手册》第三部分收入了经济学界尤其是信息经济学、互联网经济研究专家对于中国互联网经济及其治理提出思考的相关专文。《市场准入的边界》一文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机制,提出要转变监管理念,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摆脱许可证依赖症。《知识产权的深意》则着眼于电子商务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介绍了国内外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动态。该文还谈到了欧洲相对较严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此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具体策略建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晨颖在《竞争政策的导向》文中提出,应寻找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竞争政策,认为应当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以促进创新为根本目的,从而再造相应的竞争管制政策。这篇文章中指出,根据传统法律、竞争理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认定难题,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动态市场结构使得要划分市场份额面临困难。文章建议应当引进美国、德国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拥有关键设施的判定,要建立在正确衡量关键设施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各细分领域的互联网市场会出现竞争性垄断,这是市场和技术发展的本来特征,而互联网平台必须以创新能力来维持其领先,在判断某个平台企业是否已经成为有害于市场、行业发展的垄断者,要衡量其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两方面的成果;判断垄断,还要分析互联网平台的转移成本、赢利能力、双边市场特性。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院张斌的《税收政策的关切》一文,深入评析了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指出应及时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体系——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主体小型化、灵活化,生产与消费更加融合,实时协同成为主流。因而相应的税收征收的理念和政策就应当有所不同,要本着鼓励创新促进就业等目标,注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税负平等,建立简洁透明的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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