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实施机构与保险产品并行的监管收费体系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调整保险监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按照“优化收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原则对监管收费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将原以保险产品为单一收费标准体系调整为以机构和保险产品并行的综合收费体系,充分体现监管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实现了金融监管收费框架的统一。二是大幅降低以保费和营业收入为基数的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因政策调整导致缴费增加的保险机构,采取过渡期内孰低缴费原则,实现机构缴费全面降低。三是继续体现政策扶持,新增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和新设机构的收费减免。

此外,《通知》简化了原有缴费流程,即由原来的季度预缴和年度清缴方式变更为年度一次性缴费方式,同时为保持金融监管机构收费时间的一致性,收费标准有效期调整至2017年。

《通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收费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下一步,保监会将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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