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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鼓励社会力量保护文物:捐资修文物可获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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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鼓励社会力量保护文物:捐资修文物可获使用权

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长朱晓东介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研究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文物,可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捐资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015年12月20日,江西南昌海昏侯主棺外棺开启, 玉璧等精美文物出土。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今日上午举行的文化部例行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长朱晓东介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研究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文物,可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捐资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此前在3月8日,国务院已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对于如何落实这份文件,朱晓东表示,对一些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国家文物局正在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缓解文物密集地区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对于因为文物保护工作,权益受到损失和限制的机构组织、公民等,予以经济补偿,以解决文物密集区保护管理困局。

比如针对产权属于个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文物局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而对于国内64万处一般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力量参与,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不过,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2月份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文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程序公开,公开招标,依法申请,向社会公示,与利益关联方协商,避免暗箱操作、损害公众利益和文物产权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文物。

界面新闻注意到,《意见》也强调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此外,关于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问题。朱晓东表示,国家文物局目前正积极与财政部沟通,研究重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事宜,并已落实了2016年基金会业务经费。改组后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其业务一项主要工作就是资助非国有文物的保护,重点是传统村落私人产权国保单位的保护。

据新华网此前报道,我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1万余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总量高达近64万处。但因为缺少经费、人力等,此类文物也成为保护利用难点。 

另一方面,我国文物执法与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家文物局日前通报2015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2015年全年接报各级文物安全案件143起,其中包括文物火灾事故23起,文物盗窃盗抢案件29起,古文化遗址、墓葬被盗掘案件83起,其他文物安全事故8起。

今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文化部非遗司巡视员马盛德还介绍了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有关情况,2015年11月在试点成功基础上,文化部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正式在全国范围实施研培计划。文化部遴选了57所高校作为2016年研培计划首批参与高校。

“在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非遗的自发性传承面临困难增多,现有传承人队伍高龄化现象突出,传承断层现象愈发严重。”马盛德会上表示:“单纯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已经不能适应现有年轻群体的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家庭人口结构。”

此外,马盛德介绍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情况。自2016年开始,补助标准从2011年的每人每年1万元再次提高至2万元。2008年该补助金额为0.8万元。他指出,自2015年开始,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补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发到传承人个人账户,避免了以往资金周转环节多,下达时间长的弊端,也避免了发生无故克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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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鼓励社会力量保护文物:捐资修文物可获使用权

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长朱晓东介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研究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文物,可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捐资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015年12月20日,江西南昌海昏侯主棺外棺开启, 玉璧等精美文物出土。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今日上午举行的文化部例行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政法司司长朱晓东介绍,目前国家文物局正研究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文物,可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捐资方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此前在3月8日,国务院已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对于如何落实这份文件,朱晓东表示,对一些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国家文物局正在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缓解文物密集地区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对于因为文物保护工作,权益受到损失和限制的机构组织、公民等,予以经济补偿,以解决文物密集区保护管理困局。

比如针对产权属于个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国家文物局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而对于国内64万处一般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力量参与,在依法依规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不过,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2月份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文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程序公开,公开招标,依法申请,向社会公示,与利益关联方协商,避免暗箱操作、损害公众利益和文物产权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文物。

界面新闻注意到,《意见》也强调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此外,关于私人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问题。朱晓东表示,国家文物局目前正积极与财政部沟通,研究重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事宜,并已落实了2016年基金会业务经费。改组后的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其业务一项主要工作就是资助非国有文物的保护,重点是传统村落私人产权国保单位的保护。

据新华网此前报道,我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1万余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总量高达近64万处。但因为缺少经费、人力等,此类文物也成为保护利用难点。 

另一方面,我国文物执法与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家文物局日前通报2015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2015年全年接报各级文物安全案件143起,其中包括文物火灾事故23起,文物盗窃盗抢案件29起,古文化遗址、墓葬被盗掘案件83起,其他文物安全事故8起。

今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文化部非遗司巡视员马盛德还介绍了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有关情况,2015年11月在试点成功基础上,文化部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正式在全国范围实施研培计划。文化部遴选了57所高校作为2016年研培计划首批参与高校。

“在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非遗的自发性传承面临困难增多,现有传承人队伍高龄化现象突出,传承断层现象愈发严重。”马盛德会上表示:“单纯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已经不能适应现有年轻群体的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家庭人口结构。”

此外,马盛德介绍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情况。自2016年开始,补助标准从2011年的每人每年1万元再次提高至2万元。2008年该补助金额为0.8万元。他指出,自2015年开始,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补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发到传承人个人账户,避免了以往资金周转环节多,下达时间长的弊端,也避免了发生无故克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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