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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下重手!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不得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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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下重手!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不得炫富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的方式拓展为五种,10年以上的高管人员可豁免考试。

来源:界面图库

记者 杜萌

今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

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在原有《管理规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1、压实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2、明确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在《管理规则》中结合《公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

表:《管理规则》明确了六项禁止行为要求   来源:协会

3、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对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 1 至5 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合规持证上岗将更加便利,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一是基金从业考试。二是资格认定。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四是“学历认定+考核”。五是“专项培训+考核”。

同时,《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

为提升从业人员队伍质量,中基协表示,后续将积极推动《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落实执行,压实机构在从业人员聘任、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机构的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核查。

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和运用,根据机构诚信情况采取差异化自律管理,提升事中事后管理精准化水平,对违规违纪失德失范、破坏基金行业声誉的行为加大自律处罚力度。通过扩大培训认可范围、建立培训师资库、丰富培训内容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后续培训质量,提升从业人员后续培训力度,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在《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1、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 6 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图:《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注册提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协会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 1 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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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下重手!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不得炫富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的方式拓展为五种,10年以上的高管人员可豁免考试。

来源:界面图库

记者 杜萌

今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

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在原有《管理规则》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1、压实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所从事的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各个环节的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2、明确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在《管理规则》中结合《公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

表:《管理规则》明确了六项禁止行为要求   来源:协会

3、强化自律约束机制。对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 1 至5 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合规持证上岗将更加便利,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一是基金从业考试。二是资格认定。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四是“学历认定+考核”。五是“专项培训+考核”。

同时,《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

为提升从业人员队伍质量,中基协表示,后续将积极推动《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落实执行,压实机构在从业人员聘任、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机构的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核查。

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和运用,根据机构诚信情况采取差异化自律管理,提升事中事后管理精准化水平,对违规违纪失德失范、破坏基金行业声誉的行为加大自律处罚力度。通过扩大培训认可范围、建立培训师资库、丰富培训内容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后续培训质量,提升从业人员后续培训力度,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在《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1、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 6 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图:《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注册提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协会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 1 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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