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明月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看似一场简单的商标侵权案件,其中却暗藏着“完美”的侵权玄机。
在司法审查实践中,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规范,力度越来越大,对于市场经营行为中侵权问题的打击也将越来越严格,想要借助“相对合法外衣”逃避市场监管,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己的名誉和信誉。经营者本应利用自己的劳动汗水来完成市场经济中的正当贸易,如果经营者通过恶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并且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来扩大自己的贸易,那么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及有序竞争的角度来说,法院必当对这类恶性侵权案件采取严惩措施,以切实维护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实际上只是对BMN品牌体系的建立者进行了惩处,并未涉及到其特许经营加盟商。但是对于这些加盟商而言,要不是完全被花言巧语给蒙骗了,要不就是虽然知道可能的侵权行为,但被利益冲昏了头脑,认为在被告已经打扮得花枝招展的“相对合法外衣”的诱惑下,自己那么做也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可以据此逃避大多数的市场监管,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仍然逃不过法律的严厉惩处。这是“完美”的简单轮廓!
“完美”恶性侵权必遭严惩

原告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是世界知名高档车品牌之一。近三十年来,宝马公司的业务也不仅局限于汽车制造。自2001年起,原告通过合作设立专卖店等方式,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BMW”“寶馬”等商标的衣服、鞋、帽、箱包等。其三个主要商标“寶馬”“BMW”和“内圈间隔色块的设置、四片等分叶轮视觉效果的图形商标”也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此最具代表性的两家公司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通过购买、转让和延续注册等一系列行为,将原告最主要的三个商标进行了一一对应的模仿和复制,打造了一个立体式、全方位包围的侵权态势,并建立了品牌加盟体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此侵权体系进行共同侵权。而且据原告的调查资料显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湖北省鄂州市、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江苏省邳州市、山东省菏泽市、浙江省桐乡市等全国多地均发现侵权商品和侵权行为。上述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此两家公司就是被告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及德马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周乐琴。
2008年7月,被告周乐琴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字号中引用“宝马”和“BMW”,在2010年6月变更为“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自2008年起,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通过授权被告创佳公司许可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并在自己网站上关于品牌创建、规模和未来的描述中使用了“到2012年,BMN在中国市场已经开店400多家”等言语。且被告德马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且另外两位被告使用的标识,均非来自于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辩称,其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被告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被告创佳公司无关。被告周乐琴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且另外两位被告使用的标识,均非来自于其授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三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仍通过分工合作形式,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范围,自行并授权BMN品牌授权销售商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变形或阴阳纹等形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标识构成侵权行为。三被告为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德马公司与原告之间有关联关系,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及其所售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以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逃避正常行政监管的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之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民生商品等问题,作出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的判决。
“完美”侵权演绎后续
通过这个侵权的事件,根据法官对广大经营者提出的两点建议,笔者作如下总结:企业经营者加强自身法律风险防范不仅限于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当尽可能充分调查、检索对方的背景、历史资料和相关数据,更需培养对涉及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分辨能力;在遇到涉及知名企业的授权时,更应谨慎对待,要特别留意该企业是否是真实存在的企业,其本身是否涉嫌违法、侵权和虚构,其是否具有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其披露的信息是否存有虚假、夸大等嫌疑......对于利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字号等建立品牌加盟体系,授权他人共同使用,一方面给加盟商和消费者以假象,他们是正规的“授权经营”,另一方面还以此逃避正常的行政监管,给工商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
这个案例不仅给经销商们敲响警钟,同时坚定了各大维权企业的维权决心。高沃知识产权温馨提示,企业一定要树立和打造自己的品牌形象,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更需注重自身权利的防护,在寻找经销商合作时更须擦亮眼睛,多考察,多沟通,谨慎选择那些信誉良好的企业,以免蒙冤受骗,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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