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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贵州银行被罚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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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贵州银行被罚85万元

罚单显示,贵州银行多个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贷款审查执行不到位等。

图源:图虫创意

实习记者|王颖

记者|张一诺

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公布了三张罚单,剑指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荔波支行、独山支行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部分高管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贵州银行黔南分行处以25万元罚款。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借款人以存放一定资金为条件匹配发放贷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贵州银行荔波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黔南分行、荔波支行、独山支行分别处以25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罚款。

罗林洪时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部分高管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事项负有责任。

明丽芳时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行长助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要求借款人以存放一定资金为条件匹配发放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宋敏时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行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罗林洪、明丽芳处以警告、对宋敏处罚款5万元。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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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公布了三张罚单,剑指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荔波支行、独山支行及其相关负责人。

罚单显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部分高管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贵州银行黔南分行处以25万元罚款。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借款人以存放一定资金为条件匹配发放贷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贵州银行荔波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黔南分行、荔波支行、独山支行分别处以25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罚款。

罗林洪时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部分高管未经核准任职资格即履职事项负有责任。

明丽芳时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行长助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支行要求借款人以存放一定资金为条件匹配发放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宋敏时任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行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罗林洪、明丽芳处以警告、对宋敏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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