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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来首次更新,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管新政透露了哪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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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来首次更新,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管新政透露了哪些信号?

该文件改变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保量”、“保价”的描述,更加强调市场行为。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戴晶晶

近17年后,新版《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出炉。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3月18日公告,《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时隔近17年首次更新该办法,原文件为2007年9月颁布的电监令第25号。国家能源局曾在此之后组织开展该文件的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11月形成《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发布正式文件。

发改委解读称,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对比原有文件,《办法》首先明确了保障收购范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划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办法》同时提出,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该文件改变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保量”、“保价”的描述,转为与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关联。结合此前市场关于电网公司大概率放开95%消纳红线的声音,该文件实际上实际弱化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2016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则包含了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等情况,并需要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已与现状产生了一定矛盾。

近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发文表示,从制度执行实际情况看,全额保障性收购全面落实难度持续增加,个别省份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特别是“保价不保量”和“保量不保价”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保障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匹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下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成本高昂等问题。

在203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全面进入电力市场的目标下,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定价已成为趋势。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23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6845亿千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47.3%。

陶冶指出,办法》体现了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价格,由全部政府定价转变为部分政府定价,其余部分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价格的重大机制转变,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中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其次,从文件名称修订上就可以看出,在新《办法》下,电网企业不再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唯一责任主体,而是转变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多元主体。在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也纳入了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成员。

电监令25号的表述则为,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办法》还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其中,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力的消纳。

近期,随着新能源装机爆发式增长,消纳并网问题凸显。

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688599.SH)董事长高纪凡在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指出,大型集中式光伏电站,受特高压外送限制,呈现后续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分布式光伏方面,河南、山东等多省份陆续发布消纳预警风险,大幅降低了分布式光伏市场发展的预期和积极性。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发展,《办法》第九条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

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政策消纳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下称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在监管方面,电力监管机构也增加了监管主体,除了电网企业还涉及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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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来首次更新,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管新政透露了哪些信号?

该文件改变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保量”、“保价”的描述,更加强调市场行为。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戴晶晶

近17年后,新版《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出炉。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3月18日公告,《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时隔近17年首次更新该办法,原文件为2007年9月颁布的电监令第25号。国家能源局曾在此之后组织开展该文件的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11月形成《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发布正式文件。

发改委解读称,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对比原有文件,《办法》首先明确了保障收购范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划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办法》同时提出,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该文件改变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保量”、“保价”的描述,转为与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关联。结合此前市场关于电网公司大概率放开95%消纳红线的声音,该文件实际上实际弱化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2016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则包含了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等情况,并需要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已与现状产生了一定矛盾。

近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发文表示,从制度执行实际情况看,全额保障性收购全面落实难度持续增加,个别省份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特别是“保价不保量”和“保量不保价”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保障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此外,还存在着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匹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下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成本高昂等问题。

在203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全面进入电力市场的目标下,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定价已成为趋势。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23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6845亿千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47.3%。

陶冶指出,办法》体现了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价格,由全部政府定价转变为部分政府定价,其余部分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价格的重大机制转变,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中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其次,从文件名称修订上就可以看出,在新《办法》下,电网企业不再是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唯一责任主体,而是转变为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多元主体。在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也纳入了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成员。

电监令25号的表述则为,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办法》还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其中,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力的消纳。

近期,随着新能源装机爆发式增长,消纳并网问题凸显。

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688599.SH)董事长高纪凡在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指出,大型集中式光伏电站,受特高压外送限制,呈现后续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分布式光伏方面,河南、山东等多省份陆续发布消纳预警风险,大幅降低了分布式光伏市场发展的预期和积极性。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发展,《办法》第九条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

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政策消纳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下称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在监管方面,电力监管机构也增加了监管主体,除了电网企业还涉及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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