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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箱”,校园霸凌追责难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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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设立“学生欺凌举报箱”,校园霸凌追责难在哪儿?

未成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存在争议。

图源:图虫

界面新闻记者 | 陈振芳

界面新闻编辑 | 宋佳楠

4月7日,“福州教育”官微发布消息称,日前,福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开展设置学生欺凌举报箱和线索处置专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收集学生欺凌线索并及时介入保护、调解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步设置“线上+线下”举报信箱,线下举报信箱统一名为“学生欺凌举报箱”

此次设立的线上“学生欺凌举报箱”由福州市教育局牵头搭建,并在线下举报箱明显处展示线上“学生欺凌举报箱”二维码链接入口,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后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举报。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水平,强化平安校园建设坚决反对各种程度和形式的学生欺凌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校园霸凌正在逐步引起各国重视,中国电影《少年的你》、韩国电视剧《黑暗荣耀》等,都将主题聚焦于校园霸凌。而在现实生活中,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走向了犯罪。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已于3月21日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上述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和量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认为,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在接受界面教育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校园霸凌造成的法律刑事案件认定没有问题,争议仍在于刑事责任年龄。”

据许浩介绍,目前追责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但如果11岁的儿童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如何处理又将成为难题。他建议修改法律,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在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只要能证明主观上明知是恶行,但依然选择实施恶行,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校园霸凌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许浩律师认为,应当扩展、完善罪名。他建议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扩展到12周岁到14周岁。

防治校园霸凌已成为校园安全的重要工作,教育部每年都会有相应的指导文件或活动。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8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

但这些文件的重点在于防范霸凌发生,更强调事前规范,而社会普遍重视事后追责。由于霸凌者常常是未成年人,在法律追责上也有争议。

目前,国内对治理校园霸凌事件仍存在受理难、立案难、判罚难等困境。例如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现行法律法规里基本没有惩罚措施。

另一方面,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要求施害未成年人赔偿,对施害的未成年人来说仍是“零处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有严重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送去专门教育学校接受矫正,但这类学校较少。

“学生欺凌、校园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肇始,也是其表现形式。”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告诉界面教育。

他期待对校园欺凌、未成年犯罪的种种现实,能摆脱情绪化争议,理性地把散见在各种法律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适时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把治理校园欺凌、暴力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2018年,教育部在回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将在明确“校园欺凌”定义、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处置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流程、加强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2021年,中国最高检察院在官网刊登的《学生欺凌的认定:标准统一与机制完善》一文中指出,尽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强调了要建立起系统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就目前的配套规则、制度和措施来看,还达不到以统一的标准、规范的程序认定和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要求。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正、细化学生欺凌的认定和处置规范,为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欺凌问题提供制度导引。

何挺指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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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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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陈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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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福州教育”官微发布消息称,日前,福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开展设置学生欺凌举报箱和线索处置专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收集学生欺凌线索并及时介入保护、调解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步设置“线上+线下”举报信箱,线下举报信箱统一名为“学生欺凌举报箱”

此次设立的线上“学生欺凌举报箱”由福州市教育局牵头搭建,并在线下举报箱明显处展示线上“学生欺凌举报箱”二维码链接入口,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后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举报。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福州市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水平,强化平安校园建设坚决反对各种程度和形式的学生欺凌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校园霸凌正在逐步引起各国重视,中国电影《少年的你》、韩国电视剧《黑暗荣耀》等,都将主题聚焦于校园霸凌。而在现实生活中,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走向了犯罪。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通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已于3月21日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上述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和量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认为,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在接受界面教育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校园霸凌造成的法律刑事案件认定没有问题,争议仍在于刑事责任年龄。”

据许浩介绍,目前追责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但如果11岁的儿童出现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如何处理又将成为难题。他建议修改法律,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在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时,只要能证明主观上明知是恶行,但依然选择实施恶行,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校园霸凌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许浩律师认为,应当扩展、完善罪名。他建议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扩展到12周岁到14周岁。

防治校园霸凌已成为校园安全的重要工作,教育部每年都会有相应的指导文件或活动。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8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

但这些文件的重点在于防范霸凌发生,更强调事前规范,而社会普遍重视事后追责。由于霸凌者常常是未成年人,在法律追责上也有争议。

目前,国内对治理校园霸凌事件仍存在受理难、立案难、判罚难等困境。例如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现行法律法规里基本没有惩罚措施。

另一方面,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要求施害未成年人赔偿,对施害的未成年人来说仍是“零处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有严重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送去专门教育学校接受矫正,但这类学校较少。

“学生欺凌、校园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肇始,也是其表现形式。”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告诉界面教育。

他期待对校园欺凌、未成年犯罪的种种现实,能摆脱情绪化争议,理性地把散见在各种法律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适时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把治理校园欺凌、暴力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2018年,教育部在回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将在明确“校园欺凌”定义、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建立处置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流程、加强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2021年,中国最高检察院在官网刊登的《学生欺凌的认定:标准统一与机制完善》一文中指出,尽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强调了要建立起系统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但就目前的配套规则、制度和措施来看,还达不到以统一的标准、规范的程序认定和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要求。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修正、细化学生欺凌的认定和处置规范,为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欺凌问题提供制度导引。

何挺指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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