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存虚假记载,嘉兴菲南斯投资管理公司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4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嘉兴菲南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部分基金产品的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未获取部分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证明、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年度会议。

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妥善保存部分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等相关资料。

四、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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