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财政部就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首次发函追责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财政部就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首次发函追责

此次通报的几个地方政府,涉及到的地方债违规问题主要是违规举债、承诺担保等。除了地方政府的问题之外,还涉及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监管方面问题。

2017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严肃问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

一、追责缘起

2016年的6月底,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就提及,在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情况中抽查发现,截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达到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财政部依据审计署的报告对部分地区违规举债进行了专项核查。2016年印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94号),同时财政部组织相关地区办事处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违规举债、政府出具担保函等。在94号文查处之后,财政部与审计署又召开过一次关于地方债务问题的会议,当时问题不仅涉及违规举债、政府购买服务,还涉及到PPP中的违规问题。

二、追责对象

此次通报的几个地方政府,涉及到的地方债违规问题主要是违规举债、承诺担保等。除了地方政府的问题之外,还涉及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监管方面问题。

2月23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三、严控违规举债的政策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下一步的工作部署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将把防范风险放到重要位置,在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积极作用的同时,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规范政府债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注:文章源自专注于PPP、市政建设投资的元立方金服,执笔人为元亨祥经济研究院周政宁先生,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财政部就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首次发函追责

此次通报的几个地方政府,涉及到的地方债违规问题主要是违规举债、承诺担保等。除了地方政府的问题之外,还涉及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监管方面问题。

2017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河南、重庆、四川等几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依法问责部分县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并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严肃问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

一、追责缘起

2016年的6月底,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就提及,在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情况中抽查发现,截至2015年底,浙江、四川、山东和河南4个省通过违规担保、集资或承诺还款等方式,举债余额达到153.5亿元。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龙江4个省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235.94亿元资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

财政部依据审计署的报告对部分地区违规举债进行了专项核查。2016年印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6]94号),同时财政部组织相关地区办事处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违规举债、政府出具担保函等。在94号文查处之后,财政部与审计署又召开过一次关于地方债务问题的会议,当时问题不仅涉及违规举债、政府购买服务,还涉及到PPP中的违规问题。

二、追责对象

此次通报的几个地方政府,涉及到的地方债违规问题主要是违规举债、承诺担保等。除了地方政府的问题之外,还涉及商务部和银监会的监管方面问题。

2月23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三、严控违规举债的政策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下一步的工作部署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将把防范风险放到重要位置,在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积极作用的同时,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规范政府债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注:文章源自专注于PPP、市政建设投资的元立方金服,执笔人为元亨祥经济研究院周政宁先生,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