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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有什么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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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有什么区别么?

筑起未成年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校园欺凌、儿童坠楼、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律贝果和大家细说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方面专门法律法规,筑起未成年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保护刑事责任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于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就社会长期关注的虐童、猥亵男童、收买被拐卖儿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以及校车事故等问题进行了积极关注,在未成年人保护保护领域带来六大变化:

1) 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免刑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 校车超载超速入刑追责,

3) 虐待罪自诉案件特定情况下可公诉,

4) 废除嫖宿幼女罪,直接以强奸罪来论处,

5) 扩大虐待主体范围,除家庭成员外,教师等人员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6) 猥亵男童入刑,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规定如下: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3、《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我国从法律层面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系统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是该法的明确要求。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

本法全文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

本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法把精神暴力纳入了家暴范畴,没有局限于肉体伤害。同时,本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十三条规定暴力受害人可以报案,也可以起诉,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单位和责任,在家暴问题上,该作为不作为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都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保证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落到实处,更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5、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

201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正式成为了检察业务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也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正式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同样,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一共14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本规定对“非法使用童工”进行界定、童工发生不测的维权方式、违规使用童工的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

8、公安部失踪报警平台上线

2016年5月15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拐办在阿里巴巴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开发了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用于全国各地一线打拐民警即时上报各地儿童失踪信息。该平台采取“互联网+反拐”的模式,建立儿童失踪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发动群众搜集拐卖犯罪线索,相关信息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官方微博等新媒体、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对公众发布,同时通过相应渠道自动推送到儿童失踪地周边的相关人群,让更多群众及时从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拐卖案件,尽快找回失踪儿童,形成群防群治、全民反拐的良好局面,为失踪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梦想。

文字作者 | 白大拿

图片制作 | 陈馨

文字编辑 | 金大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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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规有什么区别么?

筑起未成年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校园欺凌、儿童坠楼、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律贝果和大家细说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方面专门法律法规,筑起未成年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保护刑事责任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于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就社会长期关注的虐童、猥亵男童、收买被拐卖儿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以及校车事故等问题进行了积极关注,在未成年人保护保护领域带来六大变化:

1) 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免刑责,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2) 校车超载超速入刑追责,

3) 虐待罪自诉案件特定情况下可公诉,

4) 废除嫖宿幼女罪,直接以强奸罪来论处,

5) 扩大虐待主体范围,除家庭成员外,教师等人员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6) 猥亵男童入刑,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规定如下: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3、《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我国从法律层面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系统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是该法的明确要求。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

本法全文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

本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法把精神暴力纳入了家暴范畴,没有局限于肉体伤害。同时,本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十三条规定暴力受害人可以报案,也可以起诉,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单位和责任,在家暴问题上,该作为不作为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都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保证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落到实处,更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5、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

201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正式成为了检察业务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也标志着未成年人保护正式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职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同样,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一共14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本规定对“非法使用童工”进行界定、童工发生不测的维权方式、违规使用童工的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

8、公安部失踪报警平台上线

2016年5月15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拐办在阿里巴巴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开发了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用于全国各地一线打拐民警即时上报各地儿童失踪信息。该平台采取“互联网+反拐”的模式,建立儿童失踪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发动群众搜集拐卖犯罪线索,相关信息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官方微博等新媒体、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对公众发布,同时通过相应渠道自动推送到儿童失踪地周边的相关人群,让更多群众及时从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拐卖案件,尽快找回失踪儿童,形成群防群治、全民反拐的良好局面,为失踪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梦想。

文字作者 | 白大拿

图片制作 | 陈馨

文字编辑 | 金大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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