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 《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印发,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居住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均有要求。《导则》框定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范围,明确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范围一般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就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作出规定。在住房状况条件设定上,申请对象应在当地无房或仅拥有一套自主用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市县具体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线时,可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基准适当上下浮动,一般不应低于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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