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证券浙江分公司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7月11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对互联网投资顾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对企业微信管理不到位,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人员通过你公司企业微信接触客户并向客户进行营销。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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