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联合出资方出资额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年,可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联合出资方应注重指南建议的科学性,不得定向设题。联合出资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作为其出资设立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重点支持领域、经费投入情况、合作期限、各方责任等。由市科委组织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商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成员由市科委代表、联合出资方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以下简称“探索者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扩大合作范围,进一步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投入基础研究,完善行业、企业出题机制,加强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索者计划”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按约定比例联合出资,是围绕上海重点产业、未来产业需求共同支持开展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面向全市、公平竞争。
第三条 “探索者计划”联合出资方主要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法人组织,应具备较强的产业需求牵引能力、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研发活动组织能力,有意愿、有能力为基础研究的开展提供经费资助。
第四条 “探索者计划”是上海市基础研究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市科委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与成果管理等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是“探索者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探索者计划”制度规范;征集、遴选和确定参与“探索者计划”的联合出资方;遴选产业需求、组织编制指南、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以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增设联合资助方类型、项目资助类型。
第六条 联合出资方出资额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年,可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联合出资方应注重指南建议的科学性,不得定向设题。联合出资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作为其出资设立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重点支持领域、经费投入情况、合作期限、各方责任等。由市科委组织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商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成员由市科委代表、联合出资方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八条 “探索者计划”经费由财政经费、联合出资方出资组成,主要用于资助“探索者计划”项目的支出。联合出资方应在财政经费拨付后的90天内完成经费的拨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为注册在本市的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严格执行本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联合出资方结合产业及自身发展需求,围绕相关产业领域的前沿技术、底层技术、关键技术等目标提出项目指南建议。市科委结合本市基础研究布局,与联合出资方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编制项目指南,由市科委按程序发布。
第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为拟立项项目。市科委按规定公示拟立项项目,依据公示结果对外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形成知识产权的分配,在市科委与联合出资方所签订协议的框架下,由联合出资方和承担单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市科委、联合出资方需指定项目专员,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终止、变更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委和联合出资方可根据需要,设定项目“里程碑”考核节点,并列入项目任务书,组织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开展节点检查、动态优化,并按照项目节点形成阶段性检查和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进行,项目验收时应邀请相应的联合出资方参与,突出企业和用户单位为主导的评价。
第二十条 “探索者计划”的参与各方应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联合出资方应为项目开展和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项目团队应主动加强与联合出资方交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一般不得变更研究内容或承担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确因实际需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由联合出资方和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可以直接终止或撤销。终止项目的,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项目经费,逾期未退回,纳入科技信用记录。撤销项目的,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技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于联合出资方企业和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等,均应注明“上海市基础研究‘探索者计划’资助项目”,英文标注为“Sponsored by The Explorers Program of Shanghai (Basic Research Funding)”。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与联合出资方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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