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消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若干措施》。措施从精简规划建设审批、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优化项目规划管理、优化项目验收机制和支持项目预售回款等五个方面,推出16条具体政策。
关于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居住品质和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精简规划建设审批
1.精简办理工规许可。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无需提交地形图资料。非经营性房建类项目,通过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后,建设单位承诺2个月内提交建筑红线放线报告及规划要求的建筑方案图,即可凭勘测机构放线委托书,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2.实行免申即领。公开出让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可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3.简化消防设计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宅类项目,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依据住宅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及相关要件,核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
4.小区出入口门厅。住宅项目在小区出入口设置门厅的,门厅符合以下功能、面积要求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两面开敞,作为小区车行、人行的主要出入口,沿街设置不超过2处,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5.架空层。住宅项目(除低层住宅以外)底层和位于裙房上部的住宅功能首层,可以设置层高不小于3米、不高于5.1米仅布置柱、剪力墙及楼梯间的架空层,不计入容积率指标。架空层应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不得作为停车或经营场所使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6.空调外机搁板。在满足现行空调外机搁板设置要求的前提下,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140平方米的,空调搁板投影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空调搁板投影总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对于超出规定的部分,将按其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三、优化项目规划管理
7.优化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住宅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可按照不低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8.分期办理工规许可。受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廊)等线性工程施工影响,无法一次性报批的项目,以及同一宗地不同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宗地内存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根据市名城委审查意见,可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9.规划指标统筹。同一宗地涉及分布在两个以上独立地块项目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规划总指标符合单元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及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分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按项目总指标进行统筹调控。(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四、优化项目验收机制
10.调整开竣工认定机制。项目逾期开工未满一年的,且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竣工未违约的,不认定为开工违约;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竣工仍然违约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开工、竣工违约责任。非因企业自身原因影响开工、竣工的,按有关规定认定后,相应顺延开竣工期限。(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11.调整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新出让的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一执行。已出让的用地按合同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12.分期办理规划土地核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功能分区,经消防审验等主管部门认可,可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分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许可次数。(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13.调整土地核验内容。今后商品住宅全装修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范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商品住宅全装修要求的,不纳入土地核验审查范围。(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14.适当放宽验收要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小区出入口门厅和架空层,在其公共开敞空间设置的格栅、玻璃,验收时视同符合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五、支持项目预售回款
15.优化车位预售许可。允许企业根据商品房地下室施工进度,明确标识地下室车位分批预售许可的具体范围后,在申请地上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请地下室车位分批次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6.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全安商房项目未支付的回购款可足额覆盖后续建设费用,以及企业未拖欠已发生的工程款、税款、开竣工违约金、预售违约金等,允许企业提取使用预售监管账户资金,但应优先保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新供地及已供地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的项目,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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