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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海天酱油……那些舌尖上不可不说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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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海天酱油……那些舌尖上不可不说的“商业秘密”

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最根本的是在日常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作者:渠佩佩

简直可以火到外星球的“老干妈”再一次因商业机密泄漏案受到聚焦。

2016年5月,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老干妈公司”)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水豆豉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2016年11月8日向南明公安分局报案。经查,该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无此研发能力。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水豆豉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老干妈公司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警方初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

经警方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最终将侦查重点放在老干妈公司离职员工贾某身上。据悉,贾某2003年至2015年4月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由于职务工作需要,他掌握了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包括水豆豉的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内容。

但自2015年11月始,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到涉案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随后,办案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等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已被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贾某在老干妈公司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可惜,“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却没能阻挡泄密的脚步!而此案绝非孤例,由员工离职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前员工”,企业到底能做些什么来守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呢?或许下面这个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例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启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合称海天公司)与寇珍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再审申请作出(2015)民申字第2359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节选如下:

案情回顾

海天公司员工寇珍华离职前过失将工作电脑丢失,后发现其两台私人电脑(华硕和戴尔笔记本电脑)分别违规存储有海天公司涉嫌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文件10065和1520份。由此海天公司起诉寇珍华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赔偿损失510万元。寇珍华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关于基本事实的认定

寇珍华主张:离职前已将华硕电脑交给海天公司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脱密处理。

海天公司主张:

(1)寇珍华在离职前并非将华硕电脑交给公司处理,而是在其主管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向与公司合作的IT技术公司的派驻人员要求办理华硕电脑的入网许可;

(2)寇珍华在离职前未向公司披露其私人电脑大量转存公司资料的事实,办理离职手续时也未曾删除其私人电脑中存储的公司信息。

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寇珍华主张:

(1)其离职前将华硕电脑交给公司进行脱密处理,公司对华硕电脑里能直接打开的文档未予删除,说明该文档不是商业秘密;

(2)戴尔电脑里无法直接打开的文件因缺乏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也不是商业秘密;

(3)海天公司在自己的文档目录“是否机密”处标注为“否”的文件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

海天公司主张:

(1)海天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在2008年后对所有在公司使用的电脑安装了加密软件,并进行严格管控,制定了严格的电脑使用规定,严禁私自复制工作文件。因此即使公司文件不加密,也不免除寇珍华的保密义务;

(2)经过加密后的文件,也不会因为暂时不能直接打开而失去实用性和经济价值;

(3)寇珍华的配偶与海天公司存在纠纷,上述秘密信息已经处于失控的状态,有较大的泄密可能性,且涉及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老抽产品。一旦泄密,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寇珍华是否将华硕电脑交给技术部门进行离职前的脱密处理?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原判决未认可寇珍华将华硕电脑交技术服务部门作脱密处理的主张并无不当。

员工在离职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公司规定持有和掌握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便未披露和使用,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公司内部文档上“是否机密”的标注,系在公司内部保密措施所辖范围内对自身信息资料的管理标识,不属于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要件。

对于包含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文档,不因暂时无法直接打开而失去实用性和经济价值。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本案涉嫌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建议

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最根本的是在日常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高法律意识。如: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定期对各级员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教育,增强员工对于商业秘密的敏感度及保护意识。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及管理制度。如:(1)对商业秘密评定不同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限定各个等级的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范围;(2)对商业秘密进行分解,使得各员工只能接触和掌握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3)对涉密文件进行分类保管及严格的借阅管理制度;(4)禁止员工互相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技术或业务;(5)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等。

3.加强企业计算机系统的监管。如:对企业办公电脑进行加密处理并加强对办公电脑的监控,禁止涉密人员使用个人电脑办公,禁止复制或下载公司涉密资料等。

完善待公开企业信息的审查管理制度。如:对将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涉及商业秘密。

4.注意员工招聘、离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1)对应聘人员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了解其工作经历中的涉密情况,是否与前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2)员工离职时,应立即收回并核对涉密资料,对其工作电脑进行脱密处理,与其签订离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5.对易泄露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保护。

6.加强相关证据的留存。对企业日常生产运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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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海天酱油……那些舌尖上不可不说的“商业秘密”

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最根本的是在日常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作者:渠佩佩

简直可以火到外星球的“老干妈”再一次因商业机密泄漏案受到聚焦。

2016年5月,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老干妈公司”)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水豆豉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2016年11月8日向南明公安分局报案。经查,该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无此研发能力。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水豆豉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而老干妈公司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警方初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

经警方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最终将侦查重点放在老干妈公司离职员工贾某身上。据悉,贾某2003年至2015年4月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由于职务工作需要,他掌握了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包括水豆豉的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内容。

但自2015年11月始,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到涉案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随后,办案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等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已被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贾某在老干妈公司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可惜,“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却没能阻挡泄密的脚步!而此案绝非孤例,由员工离职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前员工”,企业到底能做些什么来守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呢?或许下面这个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例可以带给我们一些启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合称海天公司)与寇珍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再审申请作出(2015)民申字第2359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节选如下:

案情回顾

海天公司员工寇珍华离职前过失将工作电脑丢失,后发现其两台私人电脑(华硕和戴尔笔记本电脑)分别违规存储有海天公司涉嫌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文件10065和1520份。由此海天公司起诉寇珍华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赔偿损失510万元。寇珍华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关于基本事实的认定

寇珍华主张:离职前已将华硕电脑交给海天公司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脱密处理。

海天公司主张:

(1)寇珍华在离职前并非将华硕电脑交给公司处理,而是在其主管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向与公司合作的IT技术公司的派驻人员要求办理华硕电脑的入网许可;

(2)寇珍华在离职前未向公司披露其私人电脑大量转存公司资料的事实,办理离职手续时也未曾删除其私人电脑中存储的公司信息。

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寇珍华主张:

(1)其离职前将华硕电脑交给公司进行脱密处理,公司对华硕电脑里能直接打开的文档未予删除,说明该文档不是商业秘密;

(2)戴尔电脑里无法直接打开的文件因缺乏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也不是商业秘密;

(3)海天公司在自己的文档目录“是否机密”处标注为“否”的文件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

海天公司主张:

(1)海天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在2008年后对所有在公司使用的电脑安装了加密软件,并进行严格管控,制定了严格的电脑使用规定,严禁私自复制工作文件。因此即使公司文件不加密,也不免除寇珍华的保密义务;

(2)经过加密后的文件,也不会因为暂时不能直接打开而失去实用性和经济价值;

(3)寇珍华的配偶与海天公司存在纠纷,上述秘密信息已经处于失控的状态,有较大的泄密可能性,且涉及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老抽产品。一旦泄密,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寇珍华是否将华硕电脑交给技术部门进行离职前的脱密处理?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原判决未认可寇珍华将华硕电脑交技术服务部门作脱密处理的主张并无不当。

员工在离职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公司规定持有和掌握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便未披露和使用,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公司内部文档上“是否机密”的标注,系在公司内部保密措施所辖范围内对自身信息资料的管理标识,不属于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要件。

对于包含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文档,不因暂时无法直接打开而失去实用性和经济价值。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本案涉嫌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建议

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来说,最根本的是在日常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提高法律意识。如: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定期对各级员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教育,增强员工对于商业秘密的敏感度及保护意识。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及管理制度。如:(1)对商业秘密评定不同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限定各个等级的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范围;(2)对商业秘密进行分解,使得各员工只能接触和掌握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的部分商业秘密信息;(3)对涉密文件进行分类保管及严格的借阅管理制度;(4)禁止员工互相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技术或业务;(5)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等。

3.加强企业计算机系统的监管。如:对企业办公电脑进行加密处理并加强对办公电脑的监控,禁止涉密人员使用个人电脑办公,禁止复制或下载公司涉密资料等。

完善待公开企业信息的审查管理制度。如:对将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涉及商业秘密。

4.注意员工招聘、离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1)对应聘人员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了解其工作经历中的涉密情况,是否与前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2)员工离职时,应立即收回并核对涉密资料,对其工作电脑进行脱密处理,与其签订离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

5.对易泄露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保护。

6.加强相关证据的留存。对企业日常生产运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