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标准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9月16日公告,按照《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3 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长春市目前住房保障形式的多样性,涵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际,现对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职工收入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含3000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仍按照原收入准入标准执行,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此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上述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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