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9月27日提请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对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禁止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规定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对及时支付账款、完善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化预算管理和项目监管杜绝新增拖欠等作出规定;规范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定实施异地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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