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日。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预案》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部署,国家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明确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了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地方层面,提出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鼓励地区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预案》提出了先期处置原则。考虑到事故发生之初,难以界定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案》提出,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转请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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