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证监会披露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优策投资”)及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浙江证监局对优策投资罚款2100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4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据新华社报道,相关处罚力度为顶格处罚,在私募监管领域“史上最重”。
优策投资于2017年11月21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经证监会调查,优策投资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3月,优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巍;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优策投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晴,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优策投资还存在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问题。证监会调查显示,2018年11月至调查日,优策投资先后成立并管理的8只基金产品(统称募集层产品),全部基金财产分别投向优策投资成立并管理的优策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曾用名称为长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长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产品(统称投资层产品)。此外,某外部私募基金产品亦投向优策月月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月月盈3号)。3只投资层基金产品均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黄巍决策、安排下,优策投资通过网银转账方式,违规将前述3只投资层产品投向的银行协议存款资金转出至基金产品托管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截至2024年7月2日,转出资金尚有9.55亿元未归还。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及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并存在的挪用基金财产,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构成违法行为,决定对优策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00万元罚款;对黄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0万元罚款,并对黄巍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有两名相关责任人,均因未审慎履行职责,是优策投资前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罚款420万元和105万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优策投资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全职员工11人,管理规模在20亿—50亿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为焦健,实控人为李晓晴。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400万元人民币,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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