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证监会回应

12月31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近日,南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

答: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又一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关案件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也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同治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法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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