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增设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具体包括: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在“1101 暂付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确认,在“2001 暂收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大病保险资金,在“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长护险基金,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在有关收支余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三)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四)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五)明确文件的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