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1月13日发布关于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俊等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芯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控股股东可能对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信息,违反“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公平知情权,且上述信息披露违反“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公司董事长谢俊、董事徐进、董事柏杰在发布信息上署名,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国勇、董事会秘书陈思莉在公司审批流程中签字同意。
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谢俊、徐进、柏杰、杨国勇、陈思莉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谢俊、徐进、柏杰、杨国勇、陈思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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