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指引》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订单农业合同签订提供的行政指导。各地要加大《指引》宣传推广,积极指导有签订订单农业合同意向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和收购主体,参照《指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参照《指引》探索分领域发布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要加强检验检测、涉农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核查等服务,引导合同双方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农资、科学规范从事种植养殖。

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规范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订单农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合同主体基本信息及资质 

第一条 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合同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合同双方可以核验并留存对方身份证明、资质证照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依法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或者加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等与从事订单农业关联紧密的内容。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还应当具有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已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或者提供从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的证明。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查验收购主体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要求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清晰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章  农业投入品提供

第三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生产主体购买、使用其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和有偿服务,不得通过夸大功效、虚构补贴等虚假宣传诱导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得以此作为签订订单农业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合同约定由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相关投入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收购主体应当主动提供农业投入品的产品审批信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明、中文标签、使用说明书、技术规范、注意事项等资料,确保相关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质量合格,并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风险进行全面、清晰告知,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或者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宣传推广时所承诺的品种、质量和性能相符,不得向生产主体提供失去使用效能、使用效能明显不好和明显不适宜在生产主体所在区域种植养殖的产品。 

农产品收购主体向生产主体提供农业投入品的,鼓励双方共同确认留取封存样品。 

第五条 合同双方对农业投入品类型、名称、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及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第三章 种植养殖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基于成品质量控制需要对生产主体种植养殖管理提出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种植养殖技术规程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环境和条件、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等。 

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主体承诺提供保障农产品生产质量的技术指导服务的,合同双方应当围绕种植养殖要求,明确收购主体提供技术指导的内容、方式、频次和相关人员资质等。鼓励收购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四章 成品收购 

第八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基准数量及允许浮动幅度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符合农业生产实际。未明确约定允许浮动幅度的,实际交付数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成品交付方式一般包括送货上门、收购方自提、第三方物流等。 

第九条 验收一般在交付当场进行,通过第三方物流等方式交付的可以约定合理的验收方式和期限。验收内容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验、资料核对等。需要送检的,鼓励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合同双方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 

交付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实际、以可量化的方式清晰表述,避免标准畸高或者使用“优质”、“名品”等可能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 

第十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收购价格和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结构、适种情况、品质等级、市场供需、消费周期、价格波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保底价+市场浮动价格”、“最低收购价+产品销售利润分成”等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约定、未按承诺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或者提供错误技术指导、未按照约定收购农产品或者拖延支付货款,以及生产主体未按照约定的种植养殖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交付的农产品不符合约定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对等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主体将其在相关广告和商业宣传中承诺的“保底收购价格”、“技术指导服务”、“灾害补偿”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写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争议化解方式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可以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订单农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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