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对于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明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中央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其他项目,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对投资安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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