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其中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引人关注。
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
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法同时明确了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
此外,最高法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最高法还明确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是,需要审慎把握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范围,既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要避免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一起行为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的案件,其裁判要点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