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压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中拟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幼儿园应当实行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应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目录,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
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幼儿园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幼儿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幼儿园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幼儿园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健康的原则,结合幼儿膳食营养特点,合理安排餐食品种,并围绕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幼儿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等经营行为的管理,将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 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第六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幼儿园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第七条 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幼儿园确需委托承包经营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按规定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
幼儿园不具备开办食堂条件,确需实行园外供餐的,应当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订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及不得转包、分包供餐业务等内容列入合同,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化管理,拥有符合规定的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通过HACCP、ISO22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高的供餐单位。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其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符合前款条件的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严格执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幼儿园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园长或相当职务层次管理人员担任。鼓励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增设食品安全总监,充实食品安全管理力量。
第九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需要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需要承担的职责,应当符合《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鼓励各省级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通过提高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能力等要求,提升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养。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
第十一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供餐期间,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本园食品安全总监或者园长。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供餐期间,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供餐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本园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培训教育,强化职业操守、规范履职行为,提升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辨识、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供餐方式、人员类别、所在岗位(环节)等相适应,且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要求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暂停相关人员管理资格,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确保场所与布局,设施与设备,原料采购、运输、验收与贮存,加工过程控制,供餐,配送,清洁维护与废弃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员健康与卫生以及培训等符合规定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加工环境等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向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提供食材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三)具备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
(四)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幼儿园应当实行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应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目录,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供应企业。
第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除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加工制售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
(四)禁止加工制售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
(五)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幼儿园集中用餐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二十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并将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需要配送到教室等食品处理区以外区域分餐的,应当使用专用、密闭、保温的配餐设施设备,并按餐次对配餐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分餐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分餐前应当洗手消毒,分餐时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佩戴清洁的工作帽和口罩,避免污染食品。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在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消间或隔断场所,配备能满足需要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采购的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置消毒房(库)。
幼儿园原则上应当采用物理消毒方法开展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得采购集中消毒复用餐饮具。
鼓励幼儿园定期开展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快速检测、微生物快速检测,每学期开学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食堂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实现食材验收及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师生就餐、食品留样等全链条无死角实时视频监控覆盖,具备智能抓拍、风险预警等功能,并与本地区教育和市场监管系统对接,做到数据互通、视频共享、闭环管理。
鼓励幼儿园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时查看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过程、环境卫生状况等,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 鼓励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业人员向幼儿园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以及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对从业人员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幼儿园园长、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及时核查处置,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对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开园第一周应当由园长陪餐。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幼儿园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幼儿园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幼儿园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和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加大对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从重处罚,并依法实施处罚到人、从业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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