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核心员工一旦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很可能为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与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免重要的信息落入竞争对手企业。
但是,对于职场精英们来说,这给跳槽带来了一些麻烦,搞不好,还会引起诉讼等严重的后果。
Jason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总监,虽然收入不错,下属靠谱,但是这几年一直开发类似的项目。科技行业瞬息万变,怕被时代淘汰的Jason跳槽去了另一家科技公司。
Jason曾经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列出了6家不可以去的竞争对手公司,由于Jason跳槽去的公司并不是这6家之一,所以离职时心情很好,跳槽成功,还拿了公司1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Jason入职新公司2个多月后,收到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来的邮件及快递,表示Jason违反了与前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Jason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针对Jason的情况无忧精英网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做了如下解答: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虽然Jason去的公司并不是协议中列出的6家,但是竞争关系存在与否不以列举为唯一标准,而应从实质上进行审查,所以如果Jason前后所在的2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Jason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应该合理的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Jason遇到的这个情况就是违约金过高了,可以尝试与原公司协商降低补偿金,协商未果可以向提请仲裁或诉讼。
那么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首先公司得与员工签过竞业限制协议,离职的时候才搬出这招,咱可不认!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公司企图把工资的某一部分设定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不算。
4、虽然法律建议企业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但企业也可以在金额合理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放。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企业或者劳动者被迫,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另外,我们也建议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仔细看下协议的条款及相关补偿赔偿金额,遇到不合理的,及时与企业协商修改,不要到离职出问题了再处理,就比较被动了。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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