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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被罚!任职三年五个月,控制七账户牟利7.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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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被罚!任职三年五个月,控制七账户牟利7.52万元

近年来,证券从业行业的“趋同交易”已成监管打击重点。

又有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被罚!任职三年五个月,控制七账户牟利7.52万元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杜萌

又有公募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的信息,控制他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谋利。7月3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某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某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而在从业期间, 张某先后控制、使用“顾某珍”“郑某华”“谢某春”“罗某峰”“姚某”“赵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并且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上述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并未在事先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

深圳证监局表示,结合张某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决定其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34万元罚款。

所谓趋同交易,就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机构操作前后,使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或者泄露给他人,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的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第四十九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界面新闻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近年证券从业行业的“趋同交易”已成监管打击重点。

2025年10月,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基金经理杨某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杨某嘉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陈某东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陈某东”证券账户与前述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趋同交易主要是基金经理在操作之前,利用他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对股票进行提前买入或卖出,随后再用自己管理的基金去操作,通过时间差谋利。我们公司投研人员的配偶、父母的个人账户信息都要上报,一旦相关亲属的股票账户有短时间内的趋同交易,公司内控部立刻就会启动红色预警。相关投研人员停职,进行内部核查。”某银行系公募合规部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趋同交易”为何屡禁不止?公募管理人能否从内控体系彻底杜绝这种现象?

“现在是大数据时代,监管部门、公司稽查每天都会对公募产品的交易、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每位投研人员也都要及时上报个人及亲属股票账户。通过大数据对比,一旦有异常交易,就会触发预警系统。”有公募稽查部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即使基金经理离任,被查出来只是早晚的时间问题,同样会被行政处罚。”

“具体到投资活动中,公司实行资产分离、岗位分离的‘双分离制度’,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是独立运作,分别核算投资、交易、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进行分离,不得有人员的重叠。交易室是独立的,在开盘期间,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都需要上交手机。”某头部公募人士表示,此外,公司还有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保证内控制度的落实。

不过,也有公募稽查部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坦言,“要想100%及时叫停或杜绝‘趋同交易’,难度很大。因为很多趋同交易的账户和投研人员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所以不存在上报的问题。这样账户交易信息就被‘遗漏’在公司的内控系统之外。”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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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被罚!任职三年五个月,控制七账户牟利7.52万元

近年来,证券从业行业的“趋同交易”已成监管打击重点。

又有基金经理“趋同交易”被罚!任职三年五个月,控制七账户牟利7.52万元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杜萌

又有公募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的信息,控制他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谋利。7月3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某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某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而在从业期间, 张某先后控制、使用“顾某珍”“郑某华”“谢某春”“罗某峰”“姚某”“赵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并且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上述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并未在事先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

深圳证监局表示,结合张某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决定其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34万元罚款。

所谓趋同交易,就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机构操作前后,使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或者泄露给他人,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的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第四十九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界面新闻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近年证券从业行业的“趋同交易”已成监管打击重点。

2025年10月,上海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基金经理杨某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杨某嘉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陈某东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陈某东”证券账户与前述基金发生趋同交易。

“趋同交易主要是基金经理在操作之前,利用他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对股票进行提前买入或卖出,随后再用自己管理的基金去操作,通过时间差谋利。我们公司投研人员的配偶、父母的个人账户信息都要上报,一旦相关亲属的股票账户有短时间内的趋同交易,公司内控部立刻就会启动红色预警。相关投研人员停职,进行内部核查。”某银行系公募合规部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趋同交易”为何屡禁不止?公募管理人能否从内控体系彻底杜绝这种现象?

“现在是大数据时代,监管部门、公司稽查每天都会对公募产品的交易、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每位投研人员也都要及时上报个人及亲属股票账户。通过大数据对比,一旦有异常交易,就会触发预警系统。”有公募稽查部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即使基金经理离任,被查出来只是早晚的时间问题,同样会被行政处罚。”

“具体到投资活动中,公司实行资产分离、岗位分离的‘双分离制度’,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是独立运作,分别核算投资、交易、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进行分离,不得有人员的重叠。交易室是独立的,在开盘期间,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都需要上交手机。”某头部公募人士表示,此外,公司还有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保证内控制度的落实。

不过,也有公募稽查部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坦言,“要想100%及时叫停或杜绝‘趋同交易’,难度很大。因为很多趋同交易的账户和投研人员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所以不存在上报的问题。这样账户交易信息就被‘遗漏’在公司的内控系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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