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7月15日启动申报,最高可补2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沙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申报指南》,明确补贴申报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5日,补贴资金总规模3000万元,用完即止。对于新建商品住宅购房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金额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元)给予补贴;对于新建商品住宅购房款总额达到和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贴。居民个人出售的一套二手住宅仅限对应一套新建商品住宅申领补贴,一套新建商品住宅仅可申领一次。

南沙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南沙区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26〕20号)

二、申报条件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居民个人在南沙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完成网签,且由所购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关联单位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个人名下本市二手住宅的(二手住宅出售日期以转移登记的核准登记日期为准),可按所购新建商品住宅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申领补贴。补贴对象为个人,即出售的二手住宅权属人为申报人本人(含本人为共有产权人的情形),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也为申报人本人(含本人为共有产权人的情形)。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总规模3000万元,用完即止。对于新建商品住宅购房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金额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元)给予补贴;对于新建商品住宅购房款总额达到和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贴。居民个人出售的一套二手住宅仅限对应一套新建商品住宅申领补贴,一套新建商品住宅仅可申领一次。

四、不予补贴情形

(一)申报人已享受青年人才购房补贴、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等南沙区其他购房类补贴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二)2026年1月1日之前,居民个人已完成新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网签,在本通知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就同一套新建商品住宅重新签订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三)本通知所指居民个人出售本人名下二手住宅,是指以市场化方式向所购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关联单位出售二手住宅并办理交易过户,非此情形转移登记二手住宅的,不享受本次补贴。

五、中止及追回补贴情形

(一)申报人如出现解除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终止二手房交易或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补贴的情况,应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停止发放。

(二)如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权追回已发放补贴,且申报人应当配合退回已发放补贴;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该申报人申请南沙区相关政策支持;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报资料

(一)南沙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内地居民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交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与所购新建商品住宅房款总额相对应的购房发票。

(四)用于接收补贴的申报人名下银行卡的正反面复印件(申报人签字确认)。

(五)申报人与所购房屋开发企业、收购其旧房企业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2)。

七、申报时间

南沙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申报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5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7年7月15日17:00。申报人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登录南沙@i企网站进行申报。

八、审核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登录南沙@i企(网址:https://qiye.gzns.gov.cn/portal/policyService/index)在“政策服务”专栏点击“兑资金”模块,选择“兑现事项”按钮,在搜索框中输入“南沙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专项补贴”,进入“在线办理”页面按指引上传资料办理。

(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核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并发送短信提醒申报人补正资料;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拨付。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核结果,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资金(补贴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部门联系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20-39053519。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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