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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之父”、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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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之父”、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病逝

王连洲是我国资管、信托、基金领域顶层立法核心组织者。

“基金业之父”、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病逝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杜萌

7月13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于7月12日因病离世,享年87岁。

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王连洲积极推动资本市场的立法建制,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程统筹部法律调研、条文草拟、意见征求、多轮修改与审议对接王连洲是我国资管、信托、基金领域顶层立法核心组织者,业内称 “基金业之父”,备受尊重

王连洲山东冠县人,1964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行业工作多年,从事货币印制计划管理及历代货币收集研究,组织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国历代货币》图录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设立包括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内的六个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随着各部委组建工作团队,王连洲于当年10月正式从人民银行印制局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先后担任办公室财金组副组长、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正局级巡视员

彼时的资本市场万象更新,百废待兴。1992年7月底,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厉以宁教授的领导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落实的《证券法》起草组成立,王连洲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起草经济法律,《证券法》开起了由国家立法机构组织专家学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经济立法的先河。

王连洲曾回忆,围绕证券立法曾经举行过的国际国内座谈会、研讨会不下数十次,参与过证券立法研究讨论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估计足有千人之多。其中应邀参与过中国证券立法研究讨论的外国专家,遍及欧亚美澳十几个国家,不下百余人。

证券法从1992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开始组织起草,直到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时六个春秋

199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启动信托立法,由王连洲牵头组建起草小组。在筹备起草过程中,王连洲联合江平等法学专家,集中研讨法律条文,引进大陆法系信托基础制度,解决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信义义务、公益信托等本土化难题。起草小组多次赴境外考察信托制度,向监管、信托机构、学界广泛征求意见。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信托法》,2001年101日施行搭建起我国信托基础法律框架,实现信托制度本土化落地。这部法律历时八年、八易其稿,被王连洲概括为“坎坎坷坷”

1991年7月,国内首只基金珠信基金(珠江基金)成立,募资6930万元,是新中国第一只面向公众募集的投资基金雏形,拉开地方基金试点序幕1992年11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获批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只由央行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因此这也被业界视为新老基金的分水岭。

随着公募基金的发展,仅仅靠一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去调节各方面法律关系已捉襟见肘。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王连洲被任命为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中间的分歧差别很大。王连洲始终做着协调平衡工作,从起草《投资基金法》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最终出台,王连洲将其戏称为从“种瓜”到“得豆”,由此可见基金立法道路之曲折。

历时四年半,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证券市场乃至社会各界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正式通过并发布实施。

自此,被业界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四梁八柱”的三部法律全部出台,证券、信托、基金行业迎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回顾三部法律的出台,王连洲曾用三句话概括这段历程——“风风雨雨《证券法》、坎坎坷坷《信托法》、曲曲折折《基金法》”。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他十余年知难而上、始终不渝,积极推动着资本市场的立法建制。

退休后,王连洲并未远离金融一线一直关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2008年3月份,在信托行业面临清理整顿时,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信托转型》系列报道在采访中,王连洲表示“一个新生行业上路,就像小孩子学走路一样,总是会摔跤。我们不应该因为摔了跤就断定这个孩子不会走路,更不应该因为怕孩子摔跤就不让他继续学走路,或者直接判定摔过跤的就是‘坏孩子’。”

2001年起,王连洲被华夏基金聘为第一批独立董事,见证了华夏基金由小到大、披荆斩棘的发展历程。他还先后担任华宝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天堂硅谷股权投资集团首席顾问、中国信托业协会顾问等职。此外,他还兼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等学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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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之父”、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病逝

王连洲是我国资管、信托、基金领域顶层立法核心组织者。

“基金业之父”、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病逝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杜萌

7月13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知名经济学家王连洲于7月12日因病离世,享年87岁。

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王连洲积极推动资本市场的立法建制,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程统筹部法律调研、条文草拟、意见征求、多轮修改与审议对接王连洲是我国资管、信托、基金领域顶层立法核心组织者,业内称 “基金业之父”,备受尊重

王连洲山东冠县人,1964年毕业于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后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行业工作多年,从事货币印制计划管理及历代货币收集研究,组织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国历代货币》图录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设立包括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内的六个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随着各部委组建工作团队,王连洲于当年10月正式从人民银行印制局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先后担任办公室财金组副组长、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正局级巡视员

彼时的资本市场万象更新,百废待兴。1992年7月底,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厉以宁教授的领导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落实的《证券法》起草组成立,王连洲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起草经济法律,《证券法》开起了由国家立法机构组织专家学者、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经济立法的先河。

王连洲曾回忆,围绕证券立法曾经举行过的国际国内座谈会、研讨会不下数十次,参与过证券立法研究讨论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估计足有千人之多。其中应邀参与过中国证券立法研究讨论的外国专家,遍及欧亚美澳十几个国家,不下百余人。

证券法从1992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开始组织起草,直到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时六个春秋

199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启动信托立法,由王连洲牵头组建起草小组。在筹备起草过程中,王连洲联合江平等法学专家,集中研讨法律条文,引进大陆法系信托基础制度,解决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信义义务、公益信托等本土化难题。起草小组多次赴境外考察信托制度,向监管、信托机构、学界广泛征求意见。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信托法》,2001年101日施行搭建起我国信托基础法律框架,实现信托制度本土化落地。这部法律历时八年、八易其稿,被王连洲概括为“坎坎坷坷”

1991年7月,国内首只基金珠信基金(珠江基金)成立,募资6930万元,是新中国第一只面向公众募集的投资基金雏形,拉开地方基金试点序幕1992年11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获批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只由央行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因此这也被业界视为新老基金的分水岭。

随着公募基金的发展,仅仅靠一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去调节各方面法律关系已捉襟见肘。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投资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王连洲被任命为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中间的分歧差别很大。王连洲始终做着协调平衡工作,从起草《投资基金法》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最终出台,王连洲将其戏称为从“种瓜”到“得豆”,由此可见基金立法道路之曲折。

历时四年半,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证券市场乃至社会各界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正式通过并发布实施。

自此,被业界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四梁八柱”的三部法律全部出台,证券、信托、基金行业迎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回顾三部法律的出台,王连洲曾用三句话概括这段历程——“风风雨雨《证券法》、坎坎坷坷《信托法》、曲曲折折《基金法》”。在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他十余年知难而上、始终不渝,积极推动着资本市场的立法建制。

退休后,王连洲并未远离金融一线一直关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2008年3月份,在信托行业面临清理整顿时,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信托转型》系列报道在采访中,王连洲表示“一个新生行业上路,就像小孩子学走路一样,总是会摔跤。我们不应该因为摔了跤就断定这个孩子不会走路,更不应该因为怕孩子摔跤就不让他继续学走路,或者直接判定摔过跤的就是‘坏孩子’。”

2001年起,王连洲被华夏基金聘为第一批独立董事,见证了华夏基金由小到大、披荆斩棘的发展历程。他还先后担任华宝信托投资公司独立董事、天堂硅谷股权投资集团首席顾问、中国信托业协会顾问等职。此外,他还兼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等学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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