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地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指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上述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上述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余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三)税率。地方附加税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税收优惠。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征收管理。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便于主税与附税协同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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