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许可程序要求,织牢制度“篱笆”。针对当前个别地区将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导致大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获得许可等突出问题,明确“发证机关不得将本级负责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委托下级发证机关实施”;为强化许可把关,删除选择性开展现场核查的要求,明确提出对所有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均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求;依据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缩短了许可时限要求。
二是细化经营布点要求,缓解供需矛盾。针对当前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与经营布点不匹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设不合理、违规销售或非法经营反弹等问题,增加“禁止在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新设批发企业或布设零售店(点),在允许燃放区域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严格控制城市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元旦至元宵节期间可适当增设临时零售点”要求,指导地方合理布设经营单位。
三是完善批发许可制度,强化源头管控。细化配送服务能力具体要求,自有或租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满足销售集中时段配送服务需求;增加建立人员和车辆进出库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等要求,要求批发企业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建设并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明确批发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发企业的销售配送区域范围,仓储企业或专门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注明仅限仓储经营或仅限进出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推动规划、许可、监管有机统一。
四是优化零售许可制度,防范遏制安全事故。深刻吸取春节期间零售店事故教训,增加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有关要求,明确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等的规定,提高零售店(点)安全生产条件。
五是完善监管人员监督管理要求,规范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补充完善监管人员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予以现场核查通过或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提高处罚标准,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对部分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并增加对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除责令停业整顿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以相应罚款,推动“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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