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
问:对拟增列的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的主要考虑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为掌握有关技术出口需求情况,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并防范潜在出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批准,自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第48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公告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出口经营者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需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光伏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均需按照规定登记。企业在登记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及时向商务部、科技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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