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为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规范,推动我国能源保供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办法》强调,做好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相关工作,应当坚持民生优先,兜牢民生用能底线;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稳定供应基本盘;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能源供应风险。《办法》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科学确定了适用范围、保供责任、签约履约、监督管理等内容。印发实施《办法》,有助于更好发挥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引导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从制度上保障能源供应链的韧性与安全。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更好规范引导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维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是在能源保供工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实践证明,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可以推动市场构建稳定可预期的供需关系,促进能源产供储销各环节有效衔接,是能源保供的关键抓手。

“十五五”时期,我国能源发展进入安全风险叠加演变期、低碳转型加力推进期、能源创新加速突破期、体制改革深度攻坚期、国际合作调整重塑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面临挑战。“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为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相结合。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签订合同,同时强化政府在统筹协调、民生兜底和履约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二是坚持安全底线和民生优先相结合。坚决守牢国家能源安全底线,在签约履约等方面进行规范,原则上优先保障民生用能需求。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围绕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目标,将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条款,针对签约履约中存在的问题立规明矩,加强激励约束。四是坚持系统设计和分类管理相结合。更好兼顾制度的统一性和能源品类的特殊性,坚持统一的制度框架设计,同时针对电煤、电力、天然气等供需特性差异较大的不同能源品类合同,分类明确具体细则。

《办法》共6章45条,对电煤、电力、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管等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合同分类、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到第四章是电煤、电力、天然气等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了概念界定、签约履约、变更调整、服务保障等内容,对不同品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规定了相关部门、合同主体和输送保障企业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政策激励约束等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在实施时间和文件解释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办法》对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有效提升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办法》明确,能源企业负有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的社会责任,供需各方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或交易,依法依规签订并履行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同时明确输送保障企业责任、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形成“企业主责、政府监管、分级负责”的责任链条。

二是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办法》基于供需总量平衡和民生保障的实际需要,分类别规范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等行为,提升能源供应稳定性和可靠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确保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调整,兼顾合同刚性与弹性。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办法》明确了各方法律责任及追责情形,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构建了政策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提升中长期合同履约质效。

四、《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办法》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办法》宣贯,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相关能源企业、交易中心等准确理解《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签约履约监管,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制度效能充分释放,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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