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11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26年11月3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转交的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118,270.02元,并处以30,354,810.06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40,473,080.08元。其中,由马学军承担11,841,924.0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元,罚款承担11,841,924.02元),由俞宏寿承担6,325,974.7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23.46元,罚款承担3,794,351.26元),由胡锋承担6,325,974.7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531,623.46元,罚款承担3,794,351.26元),由陈天明承担6,906,069.42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2,352,847.92元,罚款承担4,553,221.50元),由宋利丰承担4,023,021.25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987,540.24元,罚款承担3,035,481.01元),由黄荣香承担4,750,115.95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1,714,634.94元,罚款承担3,035,481.01元),由胡雯承担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0元,罚款承担300,000元)。
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马学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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