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IPO“三类股东”或已常态化过会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IPO“三类股东”或已常态化过会

尽管万马科技目前的股东结构中并没有“三类股东”的身影,但其IPO反馈中却明示“三类股东”的审查方向,给了其他新三板拟IPO企业一个明确指示。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互联网金融专业组  周荣

随着2016年11月证监会核准中原证券含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过会,到2016年12月海辰药业含有“三类股东”过会,到2017年3月30日长川科技股东中存在大量“三类股东”并获准IPO,再到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对万马科技“三类股东”的核查反馈意见。越来越多企业带着“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不禁让业界感叹,是不是监管层释放的对“三类”股东审核的开闸信号。

一、清理“三类股东”的渊源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现实中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由于存在实际利益人委托管理人代为持有股份等原因,发行人股东中含有“三类股东”一直是发行人主体资格的红线。企业拟进行IPO时清理“三类股东”一直是业界遵循的一个规则。

二、近期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

(1)中原证券

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8号)。根据中原证券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看出中原证券的第二大股东渤海产业基金,其直接持有中原证券18.86%股份。经查询,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系经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01071),渤海产业基金系其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前发行的基金。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渤海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渤海公司发行的渤海产业基金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按契约形式设立的基金。最终未被监管层要求清理。

有专业人士指出,中原证券的契约型基金直接持有股份过会并不具有代表意义,因为渤海公司发行的该契约型基金成立于暂行办法实施以前,且其成立系由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审批。

如果说中原证券的过会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且并未在业界引起轰动,而几乎在同一时间段过会的海辰药业则一石激起了千层浪。

(2)海辰药业

2016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5号),根据海辰药业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其带有资管计划的股东为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高投创新科技”)。

经查询《招股说明书》等公告文件,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四只专项管理计划,并通过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海辰药业股份。经查询公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材料,证监会仅反馈了是否与拟IPO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说明投资者追溯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等问题。最终未要求发行人清理其中的资管计划。

有专业人士指出,海辰药业资产管理计划最终穿透至自然人人数仅为四人,且江苏高投创新科技持有发行人海辰药业3.25%股份,持有股份数相对较少。但无论如何,海辰药业作为第一只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企业,其释放出的监管层对三类股东的监管态度是一个里程碑式案例。

如果说海辰药业带有资管计划过会属于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适意义,那么近期过会的长川科技则更能说明监管层的态度。

(3)长川科技

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5号),根据长川科技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告材料,长川科技中含有“三类股东”的股东为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堂硅谷盈丰”),天堂硅谷盈丰的出资中97.28%来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经查询《补充法律意见书》等公告材料,监管层在反馈意见中问询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补充披露天堂硅谷合丰(天堂硅谷盈丰持有天堂硅谷合丰45%股权)的股权结构图;补充说明各非自然人股东的完整股权结构(层层打开至最终控制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最终未要求清理“三类股东”。

2017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旗下微信公众号“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发布了一篇指导性文章《新三板挂牌企业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其中第2点“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通过比较中原证券、海辰药业以及长川科技的过会案例,不难发现拟IPO企业中含有“三类股东”已经不是不可碰触的红线,但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亦不能说明监管层已经对此开闸。根据前文2017年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新三板企业拟IPO的指导性说明,说明监管层并没有放开审核,且这一说明无法满足各方对“权威、公开、明确”的要求。然而,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通过对万马科技的反馈意见无疑打破了这一现状。

(4)万马科技

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披露万马科技的创业板IPO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其中明确提及“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其中关于“三类股东”核查的反馈意见如下:“……(4)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

尽管万马科技目前的股东结构中并没有“三类股东”的身影,但其IPO反馈中却明示“三类股东”的审查方向,给了其他新三板拟IPO企业一个明确指示。

三、监管观望

笔者认为,虽然监管层至今没有明确发文对于“三类股东”作为拟进行IPO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认定的规定。但是,通过本文总结的近期的一些案例,首先,“三类股东”已不是拟IPO企业过会的红线,其次,监管层已经通过万马科技一案给出了明确的审核方向。如果发行人能够做到详尽披露最终出资人,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且“三类股东”及其管理人均已经相关监管层登记备案,则IPO“三类股东”或将常态化过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万马科技

  • 万马科技:公司液冷服务器机柜仅实现少量出货,当前业务尚处于前期阶段
  • 万马科技(300698.SZ):2025年年报净利润为4704.27万元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IPO“三类股东”或已常态化过会

尽管万马科技目前的股东结构中并没有“三类股东”的身影,但其IPO反馈中却明示“三类股东”的审查方向,给了其他新三板拟IPO企业一个明确指示。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互联网金融专业组  周荣

随着2016年11月证监会核准中原证券含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过会,到2016年12月海辰药业含有“三类股东”过会,到2017年3月30日长川科技股东中存在大量“三类股东”并获准IPO,再到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对万马科技“三类股东”的核查反馈意见。越来越多企业带着“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不禁让业界感叹,是不是监管层释放的对“三类”股东审核的开闸信号。

一、清理“三类股东”的渊源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13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现实中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由于存在实际利益人委托管理人代为持有股份等原因,发行人股东中含有“三类股东”一直是发行人主体资格的红线。企业拟进行IPO时清理“三类股东”一直是业界遵循的一个规则。

二、近期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

(1)中原证券

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8号)。根据中原证券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看出中原证券的第二大股东渤海产业基金,其直接持有中原证券18.86%股份。经查询,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系经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01071),渤海产业基金系其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前发行的基金。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渤海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渤海公司发行的渤海产业基金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按契约形式设立的基金。最终未被监管层要求清理。

有专业人士指出,中原证券的契约型基金直接持有股份过会并不具有代表意义,因为渤海公司发行的该契约型基金成立于暂行办法实施以前,且其成立系由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审批。

如果说中原证券的过会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且并未在业界引起轰动,而几乎在同一时间段过会的海辰药业则一石激起了千层浪。

(2)海辰药业

2016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5号),根据海辰药业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其带有资管计划的股东为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高投创新科技”)。

经查询《招股说明书》等公告文件,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四只专项管理计划,并通过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海辰药业股份。经查询公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材料,证监会仅反馈了是否与拟IPO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说明投资者追溯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等问题。最终未要求发行人清理其中的资管计划。

有专业人士指出,海辰药业资产管理计划最终穿透至自然人人数仅为四人,且江苏高投创新科技持有发行人海辰药业3.25%股份,持有股份数相对较少。但无论如何,海辰药业作为第一只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企业,其释放出的监管层对三类股东的监管态度是一个里程碑式案例。

如果说海辰药业带有资管计划过会属于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适意义,那么近期过会的长川科技则更能说明监管层的态度。

(3)长川科技

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核准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5号),根据长川科技2016年12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告材料,长川科技中含有“三类股东”的股东为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堂硅谷盈丰”),天堂硅谷盈丰的出资中97.28%来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经查询《补充法律意见书》等公告材料,监管层在反馈意见中问询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补充披露天堂硅谷合丰(天堂硅谷盈丰持有天堂硅谷合丰45%股权)的股权结构图;补充说明各非自然人股东的完整股权结构(层层打开至最终控制人);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最终未要求清理“三类股东”。

2017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旗下微信公众号“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发布了一篇指导性文章《新三板挂牌企业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其中第2点“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

通过比较中原证券、海辰药业以及长川科技的过会案例,不难发现拟IPO企业中含有“三类股东”已经不是不可碰触的红线,但含有“三类股东”过会的案例亦不能说明监管层已经对此开闸。根据前文2017年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新三板企业拟IPO的指导性说明,说明监管层并没有放开审核,且这一说明无法满足各方对“权威、公开、明确”的要求。然而,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通过对万马科技的反馈意见无疑打破了这一现状。

(4)万马科技

2017年6月30日,证监会披露万马科技的创业板IPO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其中明确提及“三类股东”需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其中关于“三类股东”核查的反馈意见如下:“……(4)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

尽管万马科技目前的股东结构中并没有“三类股东”的身影,但其IPO反馈中却明示“三类股东”的审查方向,给了其他新三板拟IPO企业一个明确指示。

三、监管观望

笔者认为,虽然监管层至今没有明确发文对于“三类股东”作为拟进行IPO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认定的规定。但是,通过本文总结的近期的一些案例,首先,“三类股东”已不是拟IPO企业过会的红线,其次,监管层已经通过万马科技一案给出了明确的审核方向。如果发行人能够做到详尽披露最终出资人,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且“三类股东”及其管理人均已经相关监管层登记备案,则IPO“三类股东”或将常态化过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