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欢喜的拿到梦寐以求的Offer,但是签劳动合同时却发现,Offer与劳动合同条款有很大的出入,无论你是无忧精英上年薪50W的职场精英,还是应届生上初入职场的菜鸟,这一刻内心一定是崩溃的…
无忧精英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告诉你,当你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是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仅有offer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员工作出承诺时,Offer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通常情况下,单位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
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相同问题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如果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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