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邰思谕
要说今夏最火的综艺节目,估计非《中国有嘻哈》(The Rap of China)莫属。《中国有嘻哈》是一档由爱奇艺推出的大型Hip-hop音乐选秀节目,自从节目开播到现在,不仅拥有上亿的播放量,微博也持续热搜,几乎每个人都会问一句“喂,请问你有Freestyle吗?”
然而近日,《中国有嘻哈》的“Freestyle”也遇到了一些麻烦事。韩国Mnet电视台日前对《中国有嘻哈》抄袭《show me the money》一事做出公开回应:《中国有嘻哈》没有从Mnet的母公司CJ E&M处购买相关版权,对于《中国有嘻哈》节目组没有正式购买版权就制作与《show me the money》相似的节目的行为,Mnet电视台感到非常遗憾。[1]
近年来随着各路综艺节目火爆荧屏,大多数明星不演戏唱歌反而扎推参加各种形式的综艺节目。《中国有嘻哈》涉抄袭事件的爆发,也只是近年来综艺节目屡陷“抄袭门”的冰山一角。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究竟如何判定一档综艺节目是否属于侵害著作权呢?
一、综艺节目是什么?
通俗来讲,综艺节目是一种娱乐性的节目形式[2],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认为综艺节目,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文艺汇演类等类型。[3]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判定
《解答》中关于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规定如下图:
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准则就是“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综艺节目模式之所以难以被《著作权法》保护也是源于此。根据《解答》中的规定,对于综艺节目模式要视两种情况区分对待。
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创意、规则等,属于思想范畴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某歌唱节目中对于转椅子盲选的设计,属于一种新颖的创意思想,对于这种规则的模仿、借鉴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综艺节目中的各项实施细节,如原创性的台本、舞美设计等,这些内容构成作品,均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例如众所周知的《奔跑吧兄弟》,是购买了韩国《running man》版权的,其中单纯的游戏设计并不需要购买版权,购买的内容主要是该节目的剧本、节目中的文字脚本、具体的操作流程等。
三、启示
目前我国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只有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能够寻找到一定的法律依据,对于该问题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很欠缺。对于一个综艺节目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有吸引观众眼球的创新点,由于借鉴国外综艺节目的创意并不构成侵权,大多数国内综艺节目会选择这样低成本的方式来制作,然而这样的常规操作流程无疑损害了两方主体的利益,一是被借鉴的国外综艺节目,二是支付版权费用的国内正版引进的综艺节目。这两方主体的权利还是要靠法律的不断完善来进行保护。
综艺节目想要取得长远发展一味的借鉴和抄袭必然不是长远之计,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创新来支撑。首先,要提升在节目模式上的创新性;其次,模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节目内容的创新,即使是借鉴了别人的节目模式,绕开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在节目内容上乏善可陈,最终也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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