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没有加班才不正常。
有的员工“被加班”;有的员工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自愿加班。
可是,这班加还是不加,你说了不算。
某企业员工Lucy,就经常加班到很晚。每天手里的活儿根本干不完,下班后必须开小灶。
但她的工资条里和你一样,从来没出现过加班费这一项。
长此以往,Lucy想辞职,但她又挺不甘心,既然要开撕,那么多的班我不想都白加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但想要获得按照以上标准计算的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那Lucy的加班,是否属于“加班的事实”呢?
通常情况下,申请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情况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当然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在自愿加班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获得加班工资的,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
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如果Lucy的公司,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那么很简单,依据每日的考勤,向公司申请加班费即可。
但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就比较难办了。Lucy所在公司安排超额任务给员工,使员工不得不自愿加班,这种做法属于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其实,也属于加班。
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
小编建议Lucy在单位做一个调查,如果50%以上员工都经常有这种情况,则可提交数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般的公司都会有加班审批制度,妥善保存好加班的凭证,包括加班申请单、调休申请单等,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为自己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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