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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好履行,编剧合同签了也是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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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好履行,编剧合同签了也是白签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约定了“书面”通知,甚至有些合同还有专门的通知条款。但怎么“书面通知”,什么才叫“书面”,可能没有人能准确说明。

作者:唐不甜

自编剧帮法务咨询邮箱开通以来,接收到了各种各样的咨询问题。有很多编剧在咨询问题的时候花了很大篇幅来描述自己花费了多少心血收集素材、查阅资料、撰写文稿,又花费多少精力一遍一遍地与甲方交锋,现在遭遇到了违约,真是欲哭无泪。

接到这种咨询后,我们的法务团队会首先要求编剧们将相关合同和证据发过来供参考,但很多时候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复:“老师/朋友/同事/合作伙伴介绍的,我觉得是熟人推荐,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有签合同”。

看到这样的答案,律师们也是欲哭无泪。如果没有办法证明你们之间的“约”是什么样的,又何谈“违约”呢?

令人高兴的是,经过近两年包括编剧帮在内的各种组织和个人不断的科普法律知识、推动维权意识,当前编剧合作不签合同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也有很多编剧会请懂法律的朋友,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专门看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变化。

但是问题又来了,编剧们认真地看了合同,仍然有很多纠纷非常棘手。

审的合同跟签的合同不一样

前几天有位编剧向我们寻求帮助,说甲方毫无理由地要求解除合同,他实在不知如何是好。我们收到合同一看,发现合同中明确地写着“甲方有权单方通知解除本合同,且未支付的费用无需支付,已完成部分著作权归甲方”,单看这一条,甲方“毫无理由”地解除,也是“有理由”的。编剧老师大呼冤枉,表示他委托了律师认真审查修改了合同,最终合同定稿中根本没有这一条,是甲方过来找他签字的时候偷偷加上去的,他签约的时候没仔细看。

签字时没有认真核对,一方可以说签字的合同不是自己本来的意思,另一方也可以说签字的时候谈得好好的,没几天就突然反悔不认账了。在没有其他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合同原件就是最高证明效力,也就是以合同为准。

在合同上签字这个动作,一定要慎之又慎。牢记一个要点:脸皮要厚。当着合作方的面,也能面不改色地通读合同全文三遍,最好再跟律师审过的电子版核对三遍。签字的时候,合同的每一页都要签上名字,防止后期对方更换合同中的某一页。如果合作方有意见,可以告诉他,正因为我这样认真谨慎的态度才能出好作品,你的合同怕看,是心里有鬼吗?

项目责任人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责任人

很多编剧诉苦,项目太难干了,一稿大纲交上去了,片方出了一版意见,导演出了一版意见,平台出了一版意见,监制也出了一版意见,他们的意见相互矛盾,并且轮番来说服编剧自己的意见最好。永远在改稿,永远定不了。编剧表示“你们随便讲,意见统一算我输”。

按道理,各方意见不统一是非常正常的,而作为项目创作的一环,协调各方意见创作出优秀的故事,也是编剧工作的一部分。但制片方是项目的主控者,理应统一意见做出决断,听任其他项目参与者提出前后矛盾的意见,不断甩锅给别人,只能认为制片方不具备专业能力。

在实际项目中,建议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片方委派某一个人作为代表,这个人的意见就代表甲方意见,所有稿件的修改意见也通过这个人来传达,不是固定责任人提出的意见,编剧可以不接受。

编剧是为片方工作的,应当按照片方的意见来推进创作,而片方也应该统一意见出口,向编剧传达明确的工作方向,双方相互协调才能避免不断推翻前期工作成果,高效率地出作品。

交稿期限约定有问题

片方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喜欢设定项目截点,某月某日前要完成大纲,某月某日前要看到初稿,并且把这样的时间点也写到合同中。实践表明,凡是约定某月某日交稿的,基本都完成不了。一方面编剧需要创作时间,片方需要审核讨论时间,还要有充足的修改时间,两轮意见提出来,交稿日就已经过去了。

在约定交稿时限时,建议用“收到钱后30日”这类的约定方式,根据时间点推算交稿期限。非要约定某月某日交稿,就一定留足修改时间,因为片方反复提意见导致的交稿时间延迟,则尽量要取得片方同意延期的证据。如果不理解这么做的重要性,建议仔细读一读合同中关于延期交稿的违约责任条款。

不按阶段交稿

通常项目创作的进程是大纲、分集/分场、剧本,有时也会有先写两集剧本,再回头去写大纲之类的特别情况。而编剧们,特别是年轻的编剧们,在创作时,常常忘了自己已经签了合同这回事。片方说大纲还有点问题,咱们先进分集吧,于是编剧们搞了几万字的分集;片方说故事线还需要调整,咱们先写两集剧本定下风格,于是编剧们写了五稿剧本。编剧们觉得项目推进挺顺利的,一稿一稿又一稿地出,虽然只给了个定金,但我们已经写了很多了呀。突然有一天片方说重写大纲吧,编剧们就崩溃啦,感情这几个月的工作都白干了,不都进剧本了么?怎么还写大纲?片方就说了,我什么时候说过大纲定稿了?你不愿意改,那挺好,你也不用接着写了,走人吧。

事实告诉我们,写完一阶段,就结一阶段的钱是最保险的,如果不给钱就开工下一阶段,那上一阶段的钱多半也要不回来。合同中约定了一个阶段工作完成确认后再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那最好就按照合同来。合同里没写这样的话,就要取得片方对稿件的认可,再往下写。如果说片方死活不认可上一阶段,那估计下一阶段写完了也还是不会认可的,要小心哦。

合同对解约约定不清晰

谈合同时都是往好了谈,编剧们想的多半都是写完了之后剧目中怎么署名,怎么付钱。但事实是80%的编剧合同是没有履行到最后的,都中途解约或项目黄了。

大多数的编剧合同对解约的条款都只有一句话,甚至干脆没有。真到了合作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谁能提出解除?解除有什么后果?能不能署名?给多少钱?著作权属于谁?双方相互扯皮,编剧很难做,片方也很难做。建议编剧们以及制片方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写完开头如何解约,写完中间如何解约,写到结尾如何解约。毕竟故事要往好了写,合同还是往坏了写吧。

写着写着就写别的项目去了

某编剧跟片方合同签的是写A项目,写到一半片方说A项目暂停了,但我们非常想跟你继续合作,我们这还有个B项目,你来写吧,之前的费用就当B项目的定金了。编剧非常开心,觉得虽然项目有种种不可控因素,但片方还是信任我的,精神百倍地投入到新项目的创作中去。

但是等等,B项目的合同你签了嘛?A项目跟B项目可是两回事啊,哪怕甲方乙方、剧集数量、稿酬标准都没有变,但A项目的合同跟B项目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不但应该先签B项目的合同,项目不做了,解约协议也应该签一下啊。合同内容反映事实状况才能保障实际权益,否则除了浪费打印纸,就再没有别的作用了。

没有书面文件,纠纷时没有证据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约定了“书面”通知,甚至有些合同还有专门的通知条款。但怎么“书面通知”,什么才叫“书面”,可能没有人能准确说明。

在实际项目中,因为口头的话很难留存证据,所以即便重复了一千遍,也没有一个微信留言有用。为了推进项目大家共同开会当面讨论可能是个高效的方式,可万一有纠纷,就是毫无证据的低效模式了。

建议大家每到关键节点,都跟合作方邮件确认,邮件确认不了,在微信发言也好,聊胜于无啊。

总的说来,合同签约很关键,履约更关键。将合同约定作为行动指导,合同中约定要做的坚决做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坚决不做,除非补充了书面约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不是出事儿了再去找律师,而是在履行中就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指导,这样法律才是一件对自己有力的武器,否则无异于扳机送给对方,枪口留给自己。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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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好履行,编剧合同签了也是白签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约定了“书面”通知,甚至有些合同还有专门的通知条款。但怎么“书面通知”,什么才叫“书面”,可能没有人能准确说明。

作者:唐不甜

自编剧帮法务咨询邮箱开通以来,接收到了各种各样的咨询问题。有很多编剧在咨询问题的时候花了很大篇幅来描述自己花费了多少心血收集素材、查阅资料、撰写文稿,又花费多少精力一遍一遍地与甲方交锋,现在遭遇到了违约,真是欲哭无泪。

接到这种咨询后,我们的法务团队会首先要求编剧们将相关合同和证据发过来供参考,但很多时候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回复:“老师/朋友/同事/合作伙伴介绍的,我觉得是熟人推荐,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有签合同”。

看到这样的答案,律师们也是欲哭无泪。如果没有办法证明你们之间的“约”是什么样的,又何谈“违约”呢?

令人高兴的是,经过近两年包括编剧帮在内的各种组织和个人不断的科普法律知识、推动维权意识,当前编剧合作不签合同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也有很多编剧会请懂法律的朋友,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专门看合同。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变化。

但是问题又来了,编剧们认真地看了合同,仍然有很多纠纷非常棘手。

审的合同跟签的合同不一样

前几天有位编剧向我们寻求帮助,说甲方毫无理由地要求解除合同,他实在不知如何是好。我们收到合同一看,发现合同中明确地写着“甲方有权单方通知解除本合同,且未支付的费用无需支付,已完成部分著作权归甲方”,单看这一条,甲方“毫无理由”地解除,也是“有理由”的。编剧老师大呼冤枉,表示他委托了律师认真审查修改了合同,最终合同定稿中根本没有这一条,是甲方过来找他签字的时候偷偷加上去的,他签约的时候没仔细看。

签字时没有认真核对,一方可以说签字的合同不是自己本来的意思,另一方也可以说签字的时候谈得好好的,没几天就突然反悔不认账了。在没有其他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合同原件就是最高证明效力,也就是以合同为准。

在合同上签字这个动作,一定要慎之又慎。牢记一个要点:脸皮要厚。当着合作方的面,也能面不改色地通读合同全文三遍,最好再跟律师审过的电子版核对三遍。签字的时候,合同的每一页都要签上名字,防止后期对方更换合同中的某一页。如果合作方有意见,可以告诉他,正因为我这样认真谨慎的态度才能出好作品,你的合同怕看,是心里有鬼吗?

项目责任人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责任人

很多编剧诉苦,项目太难干了,一稿大纲交上去了,片方出了一版意见,导演出了一版意见,平台出了一版意见,监制也出了一版意见,他们的意见相互矛盾,并且轮番来说服编剧自己的意见最好。永远在改稿,永远定不了。编剧表示“你们随便讲,意见统一算我输”。

按道理,各方意见不统一是非常正常的,而作为项目创作的一环,协调各方意见创作出优秀的故事,也是编剧工作的一部分。但制片方是项目的主控者,理应统一意见做出决断,听任其他项目参与者提出前后矛盾的意见,不断甩锅给别人,只能认为制片方不具备专业能力。

在实际项目中,建议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片方委派某一个人作为代表,这个人的意见就代表甲方意见,所有稿件的修改意见也通过这个人来传达,不是固定责任人提出的意见,编剧可以不接受。

编剧是为片方工作的,应当按照片方的意见来推进创作,而片方也应该统一意见出口,向编剧传达明确的工作方向,双方相互协调才能避免不断推翻前期工作成果,高效率地出作品。

交稿期限约定有问题

片方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喜欢设定项目截点,某月某日前要完成大纲,某月某日前要看到初稿,并且把这样的时间点也写到合同中。实践表明,凡是约定某月某日交稿的,基本都完成不了。一方面编剧需要创作时间,片方需要审核讨论时间,还要有充足的修改时间,两轮意见提出来,交稿日就已经过去了。

在约定交稿时限时,建议用“收到钱后30日”这类的约定方式,根据时间点推算交稿期限。非要约定某月某日交稿,就一定留足修改时间,因为片方反复提意见导致的交稿时间延迟,则尽量要取得片方同意延期的证据。如果不理解这么做的重要性,建议仔细读一读合同中关于延期交稿的违约责任条款。

不按阶段交稿

通常项目创作的进程是大纲、分集/分场、剧本,有时也会有先写两集剧本,再回头去写大纲之类的特别情况。而编剧们,特别是年轻的编剧们,在创作时,常常忘了自己已经签了合同这回事。片方说大纲还有点问题,咱们先进分集吧,于是编剧们搞了几万字的分集;片方说故事线还需要调整,咱们先写两集剧本定下风格,于是编剧们写了五稿剧本。编剧们觉得项目推进挺顺利的,一稿一稿又一稿地出,虽然只给了个定金,但我们已经写了很多了呀。突然有一天片方说重写大纲吧,编剧们就崩溃啦,感情这几个月的工作都白干了,不都进剧本了么?怎么还写大纲?片方就说了,我什么时候说过大纲定稿了?你不愿意改,那挺好,你也不用接着写了,走人吧。

事实告诉我们,写完一阶段,就结一阶段的钱是最保险的,如果不给钱就开工下一阶段,那上一阶段的钱多半也要不回来。合同中约定了一个阶段工作完成确认后再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那最好就按照合同来。合同里没写这样的话,就要取得片方对稿件的认可,再往下写。如果说片方死活不认可上一阶段,那估计下一阶段写完了也还是不会认可的,要小心哦。

合同对解约约定不清晰

谈合同时都是往好了谈,编剧们想的多半都是写完了之后剧目中怎么署名,怎么付钱。但事实是80%的编剧合同是没有履行到最后的,都中途解约或项目黄了。

大多数的编剧合同对解约的条款都只有一句话,甚至干脆没有。真到了合作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谁能提出解除?解除有什么后果?能不能署名?给多少钱?著作权属于谁?双方相互扯皮,编剧很难做,片方也很难做。建议编剧们以及制片方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写完开头如何解约,写完中间如何解约,写到结尾如何解约。毕竟故事要往好了写,合同还是往坏了写吧。

写着写着就写别的项目去了

某编剧跟片方合同签的是写A项目,写到一半片方说A项目暂停了,但我们非常想跟你继续合作,我们这还有个B项目,你来写吧,之前的费用就当B项目的定金了。编剧非常开心,觉得虽然项目有种种不可控因素,但片方还是信任我的,精神百倍地投入到新项目的创作中去。

但是等等,B项目的合同你签了嘛?A项目跟B项目可是两回事啊,哪怕甲方乙方、剧集数量、稿酬标准都没有变,但A项目的合同跟B项目可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不但应该先签B项目的合同,项目不做了,解约协议也应该签一下啊。合同内容反映事实状况才能保障实际权益,否则除了浪费打印纸,就再没有别的作用了。

没有书面文件,纠纷时没有证据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约定了“书面”通知,甚至有些合同还有专门的通知条款。但怎么“书面通知”,什么才叫“书面”,可能没有人能准确说明。

在实际项目中,因为口头的话很难留存证据,所以即便重复了一千遍,也没有一个微信留言有用。为了推进项目大家共同开会当面讨论可能是个高效的方式,可万一有纠纷,就是毫无证据的低效模式了。

建议大家每到关键节点,都跟合作方邮件确认,邮件确认不了,在微信发言也好,聊胜于无啊。

总的说来,合同签约很关键,履约更关键。将合同约定作为行动指导,合同中约定要做的坚决做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坚决不做,除非补充了书面约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不是出事儿了再去找律师,而是在履行中就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指导,这样法律才是一件对自己有力的武器,否则无异于扳机送给对方,枪口留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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