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商标侵权专业组 梁广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商标纠纷案件,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经历周期比较长,如果涉及到知名公司和知名人物,则案件往往比较重大复杂。代理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认真细致分析案情,找出解决问题的关键突破点。笔者认为细致分析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能够为代理律师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知名案例
案例1、关于“乔丹”商标的纠纷案。本案可谓业内的一个知名案例,这其中涉及的不但有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还有国内体育运动行业的大型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乔丹”商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判决第四项是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152827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据相关媒体报道,该判决一经作出,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超过10亿元的IPO产生了重大影响[①]。
案例2、九牧公司与科勒公司商标纠纷案。九牧公司和科勒公司都是卫浴行业的大型企业,二者关于商标注册的争议案件经历了漫长博弈过程。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经过:
(1)、九牧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提出第3928207号“KOMOO科牧”商标(以下称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耐火材料、防水卷材、涂层(建筑材料)、木地板、大理石、水泥、瓷砖、非金属或非塑料的水管阀、非金属简易小浴室和建筑玻璃商品上。
(2)、科勒公司对九牧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异议商标与科勒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21799号商标“KOLHER”、第1716801号商标“THEBOLDLOOKOFKOHLER”、第973002号商标“科勒”、第3301465商标“科勒”(汉字竖体)近似,请求商标局对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3)、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科勒公司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科勒公司称九牧公司恶意抄袭和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因此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4)、2010年5月28日,科勒公司针对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部分核准了异议商标的注册。九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部分核准异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5)、九牧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到这里应该告一段落了,然而对于商标纠纷的案件,高院的判决并不能说明案件已经终结。九牧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审理后认为:“1、……不能因为同样用了‘科’字,且第二个汉字为左右结构,就一定会被认定为近似……总体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志近似程度并不高。2、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科勒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已经大量使用引证商标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使考虑科勒系列商标在第11类卫浴商品上的广泛认知程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使用也不足以达到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程度。”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要求商评委就第3928207号“科牧KOMOO”商标重新作出复审裁定。终点又回到了起点,经过了层层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和最初商标局的裁决结果一致。
通过查询,第3928207号“科牧KOMOO”商标已于2016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经过12年的漫长跋涉,该商标终于拿到了注册证。
总结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一旦涉及到知名人物和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是非常复杂的,案件的审理即使是经过了商评委、一审、二审终审后,仍有可能在最高人民法院翻盘。那么如何寻找案件审结后的突破点?
这是摆在每一个商标专业律师面前最急迫的问题,拿第一个案例来说,笔者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认真梳理后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明显恶意注册行为。最高法院查明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孩子的姓名“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及其拼音“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分别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同日,乔丹公司的控股股东案外人福建百群公司将“杰弗里”“马库斯”“JIEFULI”“MAKUSI”分别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正是这一点,导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恶意,这一点也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点。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乔丹”商标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对于第二个案例,笔者认为突破点在于商评委对商标局的决定给予了折中处理,即: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科勒公司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从而准许被异议商标注册,而商评委最终部分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商评委在本案中的折中处理其实并没有很强的说服力,这为日后案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提供了空间。商评委的折中处理决定应该是本案的关键突破点,也就是说,实际操作中,如果商标主办律师认为裁决机构的裁决说服力不强、案件未来审理还会有变化的空间时,即使经过了二审,仍然可以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案件最有利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结果分析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高级检索窗口,在案件类型中选择“民事案件”,案由选择“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层级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检索到15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
在这15份案例判决结果中,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有10份,部分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有2份,部分变更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有1份,驳回上诉和驳回再审申请的各1份。整体来看,在这15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被变更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竟然高达13份,这也许凸显了商标纠纷案件的复杂性。
商标纠纷案件相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来说比较特别,尤其涉及到知名人物或知名企业,则往往变得重大复杂,需要深入细致分析,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如何有效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判断案件走向从而为客户做出最好的建议是每一个商标律师的不变追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不断学习,逐步提升分析案件的能力,一定能够拓宽思路,做到对复杂商标纠纷案件的有效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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