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萁
通常所说的商标地域性是指商标保护范围限于国内,国外商标要在国内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在国内进行注册或使用。但在服务商标侵权案件中,常有人将地域性作为服务商标的一个特征,进行不侵权抗辩,也获得不少法院的支持,如此是否合理?
一、何谓服务商标的地域性
与商品有形性及自由流动性相比,服务无形性特征明显,也就决定了服务商标与特定地域密切相关,例如在餐饮、住宿、摄影、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领域商标的地域性较强,原因在于:
服务场所及载体的地域性。因服务的提供与消费一般在特定场所内同时完成,且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的使用一般体现在服务场所招牌、装潢、服务工具、用品等与服务相关物品上,这些服务所依附的载体又仅存在于特定服务场所内。因此服务场所及载体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自由移动。
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的地域性。受限于对服务场所及服务工具的需求,一般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太可能随时移动提供服务,服务消费者也选择在当地接受服务,跨区域远距离消费情况较少。
服务广告宣传的地域性。虽然广告宣传可以一定程度上突破地域限制,但因服务消费者可能仅限来自既有服务场所覆盖的地域,出于对广告成本及宣传效果的考虑,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在其服务辐射范围外的地域进行大力宣传。
服务商标价值的地域性。商标覆盖地域面越广、覆盖人口数量越多,价值也就越大。因服务消费者的地域限制,服务商标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对商标权人具有直接经济价值,其知名度一般限于服务覆盖的地域。
二、 从已有案例看地域性对服务商标保护的影响
服务商标地域性特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主要可分为两类,其一为对侵权与否的影响,其二为对赔偿金额的影响。此外,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中对“原有范围”的认定也会涉及到服务商标使用地域的问题。
1.对侵权与否的影响
案例一,“星河湾”商标侵权系列案件
广州星河湾公司拥有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的“星河湾”注册商标,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宏富公司获得使用前述商标的许可,先后在广州、北京、上海、太原开发了“星河湾”地产项目,均为高档商品房住宅。2011年广州星河湾公司分别在江苏、四川、天津等地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控告当地房地产企业在楼盘上使用“星河湾”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地高院均认定不构成侵权,其主要原因即为房地产所具有的地域性。
江苏、四川、天津高院从房地产的地域性角度阐述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混淆:“星河湾”商标、楼盘名称在广东省、北京市享有一定知名度,但由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开发楼盘的宣传,还是该楼盘的消费群体均局限于相对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被告所在省市有提升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行为,未证明“星河湾”服务商标在被告所在省市的知名度。
但是,上述案件均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代社会信息流通丰富快捷,相关房地产开发商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发系列房地产楼盘亦非罕见”,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误导公众,因此改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二,“巴黎春天”商标侵权系列案件
北京巴黎春天公司拥有第42类“婚纱摄影、摄影”上“巴黎春天PARISSPRING及图”注册商标,并许可义乌、上海当地摄影公司使用。2011年北京巴黎春天公司分别在江苏、山东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关于地域性对侵权判定的影响,两地高院认定完全不同。
江苏高院认定被告商标侵权成立,理由在于“虽然有些服务类注册商标中提供的服务项目具有一定地域性特点,……但并不意味着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在区域。……服务商标知名度的覆盖区域,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应作为混淆判断的重要依据,而应仅作为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以及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考量因素。”
山东高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在于:涉案注册商标是服务商标,核定商品种类为婚纱摄影,而该类服务具有较强地域性特点,原告商标在义乌、上海等地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仅在青岛境内使用,原告无法证实其涉案注册商标在青岛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北京巴黎春天与李村巴黎春天商标所对应的相关公众并不重合,因此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但是,最高院再审改判山东案件,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理由与江苏高院一致。
2.对赔偿金额的影响
上述“星河湾”及“巴黎春天”案件中,虽然原告服务商标目前使用地域尚未覆盖至被告所在地,并不影响法院的对被告侵权的定性。但法院在酌定被告赔偿金额时,却对原告商标的使用范围予以考虑。原告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决定了其知名程度及影响力的范围,也可据此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被诉侵权行为对原告经营造成的损失,这些都是酌定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的因素。因原告尚未进入被告所在地经营,所以判赔金额有所降低,这也符合一般裁判标准。
3.对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中“原有范围”认定的影响
在“小肥羊”商标侵权案件中,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起诉周一品公司在深圳经营的饭店中使用含“小肥羊”的标识侵权其“小肥羊”商标专用权。被告以早在原告商标申请前就在甘肃兰州在先使用“小肥羊”商标进行抗辩。二审广东高院认为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对这种先用权的行使和容忍是有限度的:该标识只能由原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即只能由原使用人周易平在甘肃省兰州市经营的商业实体“周一品小肥羊店”上继续使用,而不得超出该使用范围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导致该先用权被滥用而加剧该在先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扩大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仅冲击我国遵循的商标注册基本制度,变相架空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对注册商标权人不公平,更会助长市场竞争的无序发展。
在未注册服务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案件中,将被诉侵权标识原使用范围限定在原使用地域范围内,得到实务界较大范围的认可。这与商品商标明显不同,因商品可自由流动,一般认为商品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原有范围”仅限于商品类别,而不限制被告生产规模。
三、不应以“地域性”为由拒绝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虽然在2014年“巴黎春天”最高院再审案件中已体现了对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同等保护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各省高院在这个问题上判决各异,仍然存在大量以地域性为由不给予服务商标保护的判决。这样对服务商标权利人来说不公平,也不符合商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1.服务的地域性并不代表服务商标专用权效力的地域性
服务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其专用权及排斥效力及于全国。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我国商标法并未区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二者应当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不少商品也仅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交易,例如不少地方性啤酒品牌,但在商品商标侵权案件中,并未以商品目前所流动的地域范围限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同理,服务商标也不应如此。
2.服务商标的覆盖地域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原告仅需证明被诉侵权标识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即可。不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商标服务地域不交叉,相关公众不重合,不可能造成混淆为由认定被告不侵权,是错误将“实际混淆”等同于“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并非限定在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特定区域。从服务商标目前所覆盖的地域及消费者可能得出并不会造成目前实际混淆,但因具体时空的变化“混淆可能性”却依然存在,认定侵权是避免这一混淆可能性的必然选择。
3.全球化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将弱化地域对服务的限制,强调地域性将不利于商标权人扩大经营,阻碍经济发展
服务的地域性并不能绝对化。全球化及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资本、物力、人力流动速度、频率、范围极度扩张,曾经区域经营的服务品牌借助互联网可以快速覆盖至更为广阔的地域范围。服务品牌连锁、许可、特许经营极为常见。若以服务商标目前所覆盖的区域限制其保护范围,极易造成“侵权割据”的局面,剥夺商标权人未来发展空间,商标权人后续在被告所在地进行品牌经营将受到极大阻碍,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空谈。在上述“小肥羊”案件中,之所以限制在先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是为注册商标权利人预留发展空间。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优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法律保护注册服务商标无非是鼓励服务商标权利人经营打造知名服务品牌,促进服务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以现有经营地域确定保护范围,无疑重挫商标权利人扩张业务的积极性,鼓励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长远经济发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