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肖子琪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多数会涉及财产问题的处理,但当事人并一定能明确区分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概念,在使用时,往往混同,将获得财产折价款称为经济补偿或赔偿。其实,离婚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Ø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财产“AA制”(分别财产制),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各自进行使用、管理、收益及处分;
(2)双方对财产归各自所有作出了书面约定;
(3) 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
(4)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在离婚时方可行使。
Ø补偿标准
我国《婚姻法》仅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但没有对补偿金额、标准作出明规定。实践中,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因素:
(1)多付出义务一方从事的家务劳动所体现的价值;
(2)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此所获得的利益;
(3)双方的经济能力及财产状况。
但一方多付出的义务不仅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层面,而另一方获得的利益除金钱外,还包括人脉、人力资本等,这些都是难以用具体的市场价值量化。因此在实践中,可以由双方协议来确定一个各方满意的金额;若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予以确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Ø适用条件
(1)一方有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过错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方无过错;
(3)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已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①]
(4)无过错的一方受到损害。
Ø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诉讼离婚】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那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若不提出,则视为对权利的放弃。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诉讼;若二审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②]
【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③]
Ø赔偿范围
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④]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⑤]
离婚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之区别
(1)离婚经济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损害赔偿无限制;
(2)经济补偿没有过错的要求,而损害赔偿要求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过错。
[①]《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④]《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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