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波
多数公司设立之初一般使用当地工商局对外公布的章程模板,而较少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这极容易导致公司议事规则方面存在一些漏洞。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涌现,特别在一些管理层震荡、公司投融资环境发生变化、股东之间合作破裂的情形下发生,即因“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密钥等一些公司实际运营的必备物品到底应该归谁实际控制”?进而引发这一类型的公司诉讼。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释义
就这一法律问题,公司证照归谁持有,通说是依据章程推定归法定代表人持有管理,从而行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力。实际上,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以协议形式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保管,以保证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也是完全可行的。
从物的所有权属性上来讲,尽管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但公司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实践中必须需要具体的人来进行占有、管理,比如,公章可能在行政部门、财务章在财务部门、法人人名章由法人自己保管等。
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后,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则可能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此时即应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则此时公司做为原告,基于物的所有权,提起的主张返还之诉,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处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38条、第117条,《公司法》第148条、第150条的规定。
二、一起典型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例
笔者代理过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5884号民事判决一案,唐某与某风云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即为一起典型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该案系公司股东合作基础破裂,但原公司证照保管在原股东之一监事唐某手中,公司起诉要求返还的案例,章程中未加以约定公司证照由谁保管,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推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维持了一审支持公司要求唐某返还的判决。
风云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风云公司自2013年1月15日成立以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网银支付密匙等章证照均由作为公司股东的唐某控制,因相关章证照脱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无法开展公司日常工作,故风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唐某将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该公司开户网银支付密匙返还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唐某一审辩称,其系风云公司股东、监事,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公章证照等归属于唐某控制之下,有合法的基础。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网银支付密匙不在唐某手中。唐某不同意将公司章证照进行返还,理由如下:
1、风云公司诉请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唐某并非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风云公司不应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唐某;
2、唐某持有公司章证照系为了公司运营,且公司章程亦未明确约定章证照归何人控制管理,唐某作为公司监事和实际控制人有权掌握公司章证照;
3、风云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不应享有公司章证照管理权。
在风云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风云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存在严重的意思表示瑕疵。综上,请求一审法院驳回风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章证照应该归由法定代表人亦或由监事唐某掌握,实际上系该公司两个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从该公司成立时的意思表示来看,陈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且该公司章程并未约定持有公司章证照系监事职权范围,故风云公司要求唐某返还该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风云公司要求唐某返还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网银支付密匙的诉讼请求,因唐某否认上述物品由其控制,且风云公司对上述物品在唐某控制之下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公司此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唐某主张风云公司无权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唐某持有公司章证照系职务行为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侵害公司利益之嫌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风云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至风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处;2、驳回风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更是对于公司章证照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说明。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章证照作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应归公司所有,由有权代表公司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本案系因公司证照返还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系股东之间对于何人可以代表公司的争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故作为公司的意志代表机关,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相冲突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并主张返还证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风云公司章程中未就公章的保管主体做出相关规定,风云公司股东陈某、唐某二人亦未就保管证照事宜形成过股东会决议。且从逻辑上看,唐某作为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证照的结果,不能排除风云公司主张返还证照之权利。风云公司要求唐某返还公司证照之主张在现有事实基础上具有法律依据,亦不同公司意思自治相违背。故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唐某以公司章程并未明确约定证照控制主体为由,主张一审判决向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超越公司意思自治范畴进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际上在大量的公司章证照返还纠纷诉讼中,还有一些公司要求公司人员之外的第三人、或与公司具有承包关系的人返还公司章证照的纠纷,因较为少见,这里不再赘述。
三、避免类似纠纷的实际做法
由上述案例和法院审理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纳出,公司章程是为处理这类纠纷最直接的依据。显然,在公司设立之初并不完全采用工商局的章程版本,而是根据股东之间的合意和实际经营状态,在一些条款中加以事先的约定,对于日后避免类似纠纷,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主要可以从公司章程、协议约定两方面着手: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高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指导公司行为、规范公司自治方面最根本的作用,大多数公司在设立之初,却都对此并不重视。类似如公司章证照之类的实际控制权等条款,由专业律师的介入起草较为合适。根据笔者经验,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经理等职权里面预先加注一些条款,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相关证照保管事宜;执行董事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证照;监事持有公司财务章、网银密钥和支付口令工具等,将能非常有效地避免将来产生类似纠纷,限入混乱。
2、协议约定
那么对于已经设立了的公司该如何规范这一情况呢?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立法体系,强调了遵从法律的规定,也强调了有约定的先从其约定,即公司的意思自治效力更高。实践中,在公司章程里面没有明确条款进行注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单独协议约定。一般可通过公司决议的形式授权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实际掌控保管公司证照;或授权专业银行行、审计机构保管相关章证照。
综上所述,公司管理无小事,无论是准备注册资金几万的小公司,还是已经注册成立资金高达几千万的大公司,都应该重视公司章证照的实际控制问题,尤其是公司管理架构发生重大变化、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管理方针产生分岐、引进战略投资等重大事宜时,更加需要向法律顾问和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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