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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六休一”是否一定产生双休日加班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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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六休一”是否一定产生双休日加班费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有一位职场精英王先生问无忧精英,自己每周上班六天,周六周天两天中有一天是需要出勤工作的,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己周末上班就是加班,单位应当向自己支付加班工资,他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可循吗?

对于这个问题,无忧精英之前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可以给到王先生参考。

小王于2012年4月1日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维修工,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小王的工作时间为做六休一,每周日休息,每天9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2012年7月,物业公司以小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王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每周一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2000余元。

本案焦点为,是否只要在双休日上班,则一定构成双休日加班?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小王每天中午至少有一小时吃饭及午休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小王也当庭确认中午确实有一小时休息时间,但午休并不影响双休日加班事实的成立,双方对此进行多轮辩论。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查明扣除吃饭及午休时间后,小王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一周六天共计42小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应当支付超时加班工资,故仲裁委最终裁决物业公司以1800元为基数支付小王每周2小时的超时加班工资,而对其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针对刚才的这个案例,无忧精英再结合我国劳动法,为大家详细解读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上述法条包含了两层含义,即:1、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无论是一周的哪一天,同时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则不存在加班的情况;2、超出四十小时的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视作为超时加班,而非双休日加班。

回到案例中,小王每天工作七小时,做六休一,一周合计42小时,由于物业公司保证了小王一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因此其超出40小时部分的2个小时,仲裁委视作为平日超时加班,而非双休日加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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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六休一”是否一定产生双休日加班费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有一位职场精英王先生问无忧精英,自己每周上班六天,周六周天两天中有一天是需要出勤工作的,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己周末上班就是加班,单位应当向自己支付加班工资,他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可循吗?

对于这个问题,无忧精英之前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可以给到王先生参考。

小王于2012年4月1日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维修工,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小王的工作时间为做六休一,每周日休息,每天9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2012年7月,物业公司以小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王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每周一天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2000余元。

本案焦点为,是否只要在双休日上班,则一定构成双休日加班?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小王每天中午至少有一小时吃饭及午休时间,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小王也当庭确认中午确实有一小时休息时间,但午休并不影响双休日加班事实的成立,双方对此进行多轮辩论。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查明扣除吃饭及午休时间后,小王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7个小时,一周六天共计42小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应当支付超时加班工资,故仲裁委最终裁决物业公司以1800元为基数支付小王每周2小时的超时加班工资,而对其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

针对刚才的这个案例,无忧精英再结合我国劳动法,为大家详细解读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上述法条包含了两层含义,即:1、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无论是一周的哪一天,同时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则不存在加班的情况;2、超出四十小时的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视作为超时加班,而非双休日加班。

回到案例中,小王每天工作七小时,做六休一,一周合计42小时,由于物业公司保证了小王一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因此其超出40小时部分的2个小时,仲裁委视作为平日超时加班,而非双休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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