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某企业的老员工,适逢企业进行业务整顿与风气重振,单位领导在与小刘沟通完工作内容调整后,让小刘签订一份工作绩效完成情况承诺书小刘仔细一看,上面载明:“本人某某,任职某公司XX岗位,本人承诺如连续六个月未完成XX任务,则自动离职”,下面列明了需要完成的绩效任务。
公司告诉小刘,部门里所有人员都要签订,小刘也只好按照公司要求签字了。怎奈小刘在之后的工作中,因种种原因,连续六个月未完成任务。于是,公司以连续六个月未完成任务为由给小刘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与员工对工作表现和指标做一些特殊的约定并设置了处罚机制,类似的案例我们常会遇到,比如:“今年应完成一千万销售目标,如未完成本人自愿离职”;还有一些公司的运营负责人与下属在劳动合同中把一年的工作任务都详细写明,并协定如果任务有任何一条未达成,将开除处理。这样的约定其实是对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特殊约定。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企业与员工进行约定的做法是否可行呢?
员工承诺“未完成绩效就离职”,企业是否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
1.主流观点:单位与员工约定法律之外的解除属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解除。如果允许企业任意约定解除条件,将可能造成企业对解除权的滥用,进而导致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后果。
实践中大部分约定解除都是和任务是否完成挂钩的,而未完成任务,实质是不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不胜任,企业应该首先应先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只有再次不能胜任时,企业才可以解除。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通过与员工约定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将很大可能被认为违法解除。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思路。
2.个案结论:可能认定为协商解除,但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有一种观点,即员工承诺未完成绩效任务就离职,是一种意思表示,当员工实际没有完成任务时,用人单位根据与员工达成的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这种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审理思路,目前我们虽然见到过个案采用,但却没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更无大量已决判例,所以企业对于这一思路的适用应谨慎。
3.特殊地域特殊身份的特殊结论:解除合法,且不用支付补偿或赔偿。
如果案例中的小刘是外籍人士,并且所在城市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条理有相关规定的,还可能存在一种结论,那就是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单位亦无须支付补偿。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外籍人士就业管理条理,每个省份都有所区别,甚至也有判例认为外籍人的合同解除同样应遵守《劳动合同法》。
综上所述,结论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执行法定解除条件,而不采取约定解除。否则单位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可不利后果。同时很多企业把这份绩效承诺书作为故意辞退的一个道具,因为很多绩效考核的标准无法具体量化,那就成了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了。所以员工如果遇到所述的案例,可申请仲裁帮助,或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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