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对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思考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对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思考

在新申请阶段在独立权利要求包含“至少一个”特征基础上,应在其他权利要求中设置其他数量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为无效过程中修改保留退路。

作者:金旭鹏

在权利要求书中,“至少一个”是常见数量限定词。当技术方案中可预见的实施方式可以采用不同数量的某特征,并且特征的数量在说明书中未能穷举的情况下,通常在权利要求中对该特征的数量描述为“至少一个”以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查阶段,当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至少一个”中的某个数量(例如,一个),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实施方式记载的内容对特征的数量进行修改,以在权利要求的保护的范围中排除对比文件公开的数量。那么在无效程序中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是否可以进行类似修改?

案例: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针对其的行政诉讼

一、涉案专利

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8812254.5、申请日为1998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名称为“用于改善蜂窝移动无线系统中的切换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为1997年12月19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0年06月15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节选与本文相关部分)如下:

1.用于执行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该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要执行小区间的切换,并且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以及命令该被选中的目标基站去完成该移动终端的切换。

4.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在该网络控制器中,判断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以及如果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大于或等于该门限值,则命令该目标基站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

5.在移动通信系统中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该网络控制器通过使用该所测量的参数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以及命令被选中的目标基站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该切换。”

二、无效过程及决定分析

2010年11月1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无效请求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审查期间,艾利森公司(下称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认可专利权人做出的上述修改,并于2011年6月2日依据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布文本做出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关于权利要求概括方式的规定,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应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概括方式显然不属于指南规定的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包含该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以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技术方案;

其次,“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显然涵盖了候选基站为一个及一个以上的所有情形,根据移动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在一个移动通信系统中,当要发生小区切换时,可能的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一个、两个、三个……等等,也就是说,可能的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至少一个,其中“至少一个”所限定的是在同一个系统中可能同时存在的多种情况。

具体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5中,其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包括了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多种切换环境的一个技术方案,所述多种切换环境分别包括候选目标基站是一个、两个或多个的情形,其属于完成小区切换的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不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可接受的修改方式,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三、行政诉讼决定分析

艾利森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判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应当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予以把握。该案中,艾利森公司对权利要求1、4、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确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的认定,维持了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四、案例启示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无效的修改方式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上述案例中,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概括方式不属于指南规定的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因此不能将把“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视为技术方案删除式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涉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四、五部分的修改,其中关于第四部分“专利无效审查”的修改,修改方式还包括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并对此说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相比修改前的合并式修改,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自由度显然更大,出现的情形也很多。“其他权利要求”既包括相互无引用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需要注意,补入其他的技术特征要求说明书中有相应记载。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新申请阶段在独立权利要求包含“至少一个”特征基础上,应在其他权利要求中设置其他数量(例如,至少两个)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为无效过程中修改保留退路。同时,在说明书中应设置对应的实施例,体现“公开”换“保护”的专利制度核心价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对于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思考

在新申请阶段在独立权利要求包含“至少一个”特征基础上,应在其他权利要求中设置其他数量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为无效过程中修改保留退路。

作者:金旭鹏

在权利要求书中,“至少一个”是常见数量限定词。当技术方案中可预见的实施方式可以采用不同数量的某特征,并且特征的数量在说明书中未能穷举的情况下,通常在权利要求中对该特征的数量描述为“至少一个”以期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查阶段,当有对比文件公开了“至少一个”中的某个数量(例如,一个),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实施方式记载的内容对特征的数量进行修改,以在权利要求的保护的范围中排除对比文件公开的数量。那么在无效程序中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是否可以进行类似修改?

案例: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针对其的行政诉讼

一、涉案专利

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8812254.5、申请日为1998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13日、名称为“用于改善蜂窝移动无线系统中的切换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为1997年12月19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0年06月15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节选与本文相关部分)如下:

1.用于执行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该网络控制器确定是否要执行小区间的切换,并且根据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在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中选择一个目标基站,该两个目标候选基站至少包括该一个使用该测量参数的候选目标基站;以及命令该被选中的目标基站去完成该移动终端的切换。

4.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在该网络控制器中,判断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是否大于或等于一个门限值;以及如果该报告的信号强度参数大于或等于该门限值,则命令该目标基站在与该到达方向参数相关的方向上使用窄波瓣完成该移动终端的该切换。

5.在移动通信系统中进行小区间切换的方法,包含步骤:

在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上测量由移动终端向服务无线基站发射的上行链路信号的信号强度与到达方向参数;

向网络控制器报告该所测量的信号强度以及到达方向参数;

该网络控制器通过使用该所测量的参数从多个空闲业务信道中选择一个业务信道;以及命令被选中的目标基站根据测量步骤中判断出的方向使用窄波瓣去完成该切换。”

二、无效过程及决定分析

2010年11月1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无效请求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审查期间,艾利森公司(下称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认可专利权人做出的上述修改,并于2011年6月2日依据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布文本做出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关于权利要求概括方式的规定,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应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概括方式显然不属于指南规定的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包含该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以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技术方案;

其次,“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显然涵盖了候选基站为一个及一个以上的所有情形,根据移动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在一个移动通信系统中,当要发生小区切换时,可能的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一个、两个、三个……等等,也就是说,可能的候选目标基站可以是至少一个,其中“至少一个”所限定的是在同一个系统中可能同时存在的多种情况。

具体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5中,其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包括了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多种切换环境的一个技术方案,所述多种切换环境分别包括候选目标基站是一个、两个或多个的情形,其属于完成小区切换的一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4、5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不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可接受的修改方式,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三、行政诉讼决定分析

艾利森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判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应当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予以把握。该案中,艾利森公司对权利要求1、4、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确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的认定,维持了第16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四、案例启示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无效的修改方式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其中,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上述案例中,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的概括方式不属于指南规定的以并列选择法概括的技术内容,因此不能将把“至少一个候选目标基站”修改为“至少两个候选目标基站”视为技术方案删除式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涉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四、五部分的修改,其中关于第四部分“专利无效审查”的修改,修改方式还包括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并对此说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相比修改前的合并式修改,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自由度显然更大,出现的情形也很多。“其他权利要求”既包括相互无引用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需要注意,补入其他的技术特征要求说明书中有相应记载。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新申请阶段在独立权利要求包含“至少一个”特征基础上,应在其他权利要求中设置其他数量(例如,至少两个)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为无效过程中修改保留退路。同时,在说明书中应设置对应的实施例,体现“公开”换“保护”的专利制度核心价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