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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冤死18年后 程序正义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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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冤死18年后 程序正义仍在路上

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62天,围绕案件审理过程以及对当年办案人员调查等的程序问题一直引发关注。

图片来源:CFP

12月15日上午,当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并宣告他无罪时,当年这起获得嘉奖的案件终于被证明是一起冤案。而此时,呼格吉勒图已经冤死了18年。

根据《法制晚报》12月15日的报道,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本月初组成由副厅长张有恩领导的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包括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结果跟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有关。他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习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让每一个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认为这个案子跟这样的大背景是有关系的。”

王磊认为,从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三者的关系上来说,应使其真正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他认为,“呼格吉勒图的案件死刑误判,我们国家公、检、法的制约因素没有表现出来,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没有充分体现。”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于“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期间,王磊认为,“严打”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这其实是程序不公正必然导致的结果。他说:“公安机关办案如果有瑕疵,检察院就应该认真去看有没有问题、有没有刑讯逼供,否则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很可能流于形式。”

确实如此,在呼格吉勒图案结案后的18年中,这一冤案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就一直引起了各方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

司法界都清楚,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程序正义这个词源自一句法律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意即案件的审判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程序正义意味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并不适合审判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显然,他认为,此次由内蒙古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当年办案人员仍有违程序正义。他说:“如果让一个人先判了案,再让他复查、纠正,这是非常困难的,本身也是违反程序正义的。”

他建议说,应该更快地建立更有效率的纠错机制,当真凶出现时,最好立即由异地法院审理。除此之外,贺卫方认为程序正义还意味着律师有完整的律师权利,比如查阅卷宗、有关的程序应该更加透明公开、明确决策者的责任等。

贺卫方认为,司法的标准、尺度应该是平衡的,这样可以逐渐地让人们知道特定的行为对应怎样的法律后果。如果民众没有对法律效果的基本预期,法律的执行就会变成一种运动式的过程,这不利于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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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62天,围绕案件审理过程以及对当年办案人员调查等的程序问题一直引发关注。

图片来源:CFP

12月15日上午,当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并宣告他无罪时,当年这起获得嘉奖的案件终于被证明是一起冤案。而此时,呼格吉勒图已经冤死了18年。

根据《法制晚报》12月15日的报道,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本月初组成由副厅长张有恩领导的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包括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结果跟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有关。他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习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让每一个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认为这个案子跟这样的大背景是有关系的。”

王磊认为,从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三者的关系上来说,应使其真正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他认为,“呼格吉勒图的案件死刑误判,我们国家公、检、法的制约因素没有表现出来,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没有充分体现。”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于“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期间,王磊认为,“严打”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这其实是程序不公正必然导致的结果。他说:“公安机关办案如果有瑕疵,检察院就应该认真去看有没有问题、有没有刑讯逼供,否则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很可能流于形式。”

确实如此,在呼格吉勒图案结案后的18年中,这一冤案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就一直引起了各方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

司法界都清楚,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程序正义这个词源自一句法律名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意即案件的审判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程序正义意味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并不适合审判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显然,他认为,此次由内蒙古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当年办案人员仍有违程序正义。他说:“如果让一个人先判了案,再让他复查、纠正,这是非常困难的,本身也是违反程序正义的。”

他建议说,应该更快地建立更有效率的纠错机制,当真凶出现时,最好立即由异地法院审理。除此之外,贺卫方认为程序正义还意味着律师有完整的律师权利,比如查阅卷宗、有关的程序应该更加透明公开、明确决策者的责任等。

贺卫方认为,司法的标准、尺度应该是平衡的,这样可以逐渐地让人们知道特定的行为对应怎样的法律后果。如果民众没有对法律效果的基本预期,法律的执行就会变成一种运动式的过程,这不利于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